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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后的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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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原受理案件法院已经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对符合解除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如何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手续,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题。
    一、受移送法院解除移送法院财产保全措施中的难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根据该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只能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该法院的上级法院解除,一般而言解除财产保全时也应当以裁定方式进行。这意味着民商事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中采取“裁定保全法院与解除保全法院一致”的原则,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级法院解除下级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这有利于防止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被其他机关和法院解除,使保全措施流于形式。 民商事审判中,由于移送管辖涉及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流转,如果移送法院已经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财产保全裁定书等材料随卷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保全法院与解除保全法院一致”的规定会让受移送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陷入两难境地,银行、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等机构会以裁定保全法院与裁定解除保全法院不一致为由拒绝协助办理解除保全手续,而移送法院一般也因案件已经移送,拒绝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移送法院与受移送法院分属不同行政区域而无共同上级法院时,受移送法院无法报请上级法院决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移送管辖案件中对移送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 审判实践中,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移送管辖案件中原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 处理:一种是移送法院在移送案件时解除财产保全,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重新裁定财产保全;另一种是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据移送法院的法律文书、移送函及被移送法院的相应法律文书办理解除保全手续。 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不少弊端:前者会造成被申请人转移保全财产,被申请人利用移送法院和受移送法院办理移送手续的时间差,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移被保全财产,直接损害了申请保全人的利益。后者可能导致解除保全措施无法落实,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助,如果裁定保全法院与裁定解除保全法院不一致,相关部门拒绝办理解除手续,会损害到被申请保全人的利益。
    三、解决移送管辖案件中解除财产保全问题的建议 针对移送管辖案件审理中受移送法院解除移送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的难题,笔者认为,移送法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案件时,对已经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案件,应当制作解除财 产保全裁定书,并出具委托函委托受移送法院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手续,受移送法院在立案受理移送案件后,经审查认为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在依据移送法院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移送函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手续的同时,由其对该财产重新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民诉适用意见第 32 条"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但最高院还有个批复," 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 年 11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30 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29 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一九九八〕六十三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组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此复。


·诉前财产保全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适用条件都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


·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什么担保物?
      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什么担保物?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一般提供所有权证书担保即可。没有费用的。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


·诉前财产保全财产范围有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财产范围有哪些诉前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是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1、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2、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对第三人到期债权:(1)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2)该第三人要求偿付...


·有冻结的诉前财产保全可以解除吗?
      有冻结的诉前财产保全可以解除吗可以解除,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


·应该要如何诉讼保全名誉权?
      应该要如何诉讼保全名誉权? 1、 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


·财产保全担保上限有规定吗?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一个词“财产保全担保”,这种担保和其他的担保不一样,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比较严格,那么,什么叫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上限有规定吗?以及财产保全的条件都有哪些呢?我们为您解答如下:财产保全担保没有上限要求,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财产保...


·法院什么情况下解除财产保全
      法院什么情况下解除财产保全 一、法院什么情况下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时,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1、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在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


·诉讼保全申请标的额是什么?
      诉讼保全申请标的额是什么 一、诉讼保全申请标的是什么 诉讼保全申请标的是指你诉讼的争议额度。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


·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费用是多少?
      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费用是多少?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


·处理案外人诉前财产保全异议提出的处理程序是怎么样的
      处理案外人诉前财产保全异议提出的处理程序是怎么样的?法院受理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


·诉前保全财产可以更换么?
      诉前保全财产可以更换么?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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