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工程建设完成之后,并不代表建设方与施工方就再也没有任何关系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工程建设完成之后,并不代表建设方与施工方就再也没有任何关系。施工方一般还会与建设方签订一份质量保修协议,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方应负责维修。实践中有许多因工程质量保修所引起的纠纷,下面我们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纠纷主要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纠纷中主要法律问题

1、建设单位未通知承包人进行保修,便直接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或虽进行了通知,但无证据证明。

此类法律问题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题,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原因也主要在此。笔者搜索的发包人的诉请被驳回的19个案例中,因建设单位不履行通知义务而被驳回的有18个。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维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的质量保修书也有类似条款。

质量保修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首先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到现场进行核查,确保保修时间和保修方案。发包人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委托第三方进行保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此判决建设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无法判定

发、承包人因质量保修费用承担问题诉诸法院时,质量问题基本上都已保修完毕。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费用时,承包人往往提出维修项目超出保修范围,对维修工程量不予以认可,同时承包人也往往主张,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不在于承包人。此种情况下,因工程已保修完毕,再行由鉴定机构对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的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几乎不可能。发包人往往难以举证,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发包人最终不得不承担不利后果。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纠纷人解决方案

1、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径行安排第三方保修,保修费用是否概由建设单位承担?

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审查维修项目、维修部位是否属于发包人保修范围,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否在于承包人,维修费用是否合理,不能仅仅因为发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便径行驳回发包人的诉请。

当然,法院在审查时,质量问题基本维修完毕,维修项目是否超出保修范围,维修工程量的确定,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否在于承包人,往往都难以认定,鉴定机构也会因不具备现场条件难以做出鉴定。但笔者认为,该问题属于举证范畴问题,应由发包人举证,发包人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2、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无法判定时,是否概由建设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如发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直接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对于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应由发包人举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保修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履行而未履行通知义务,由此导致承包人无法对现场核查情况,维修工程量和质量问题原因无法判定的原因在于发包人,举证责任当然在于发包人。

(2)如发包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承包人前来核查情况,双方对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存有争议的,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3)如发包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承包人未前来核查情况并拒绝保修的,发承包人双方发生争议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保修义务是承包人的法定和合同约定义务,在发包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虽履行义务但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保修后,承包人对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及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利后果。

3、发包人的风险应对

(1)合同应载明发、承包人双方的通讯地址,并约定为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未通知对方,导致通知被退回,仍视为送达。一方按送达地址发出通知,另一方拒收的,也应视为送达。为便于双方函件的往来并提高工作效率,合同可以约定各自的电子邮箱作为送达地址,电子邮件作为送达方式。

(2)合同应载明发包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包人不来现场进行核查情况,并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保修,且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在保修通知中列明的保修工程量,视为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在于承包人,维修费用以发包人与第三方结算为准等。

(3)合同应明确约定发、承包人对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原因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机制。从发包人的角度,可做如下设计: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履行保修通知义务经现场核查情况,认为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不在于承包人,发、承包人可将争议交由监理单位判定。发、承包人对监理单位的判定有异议的,可由异议方在2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承包人对维修工程量有异议的,可交由监理单位进行判定,发、承包人对监理单位的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异议方在2日内委托公证机构对现场进行保全,进而确定维修工程量。

质量保修流程的制定质量保修流程对法律专业人士来讲,并不复杂,但对发包人非法律专业的客服管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来讲,把质量保修工作做好,则绝非易事。为确保质量保修工作规范、有效,发包人有必要制定质量保修流程,并作为公司运营管理制度,以防范或有风险。

原始资料和证据的搜集保存在质量保修工作开展中,会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发包人安排施工的第三人,甚至还会涉及到监理单位、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等多方主体。资料也较多,相关资料主要有保修通知函、邮寄凭证、承包人收件证明、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向第三方的签证单、指令单、派工单等以及发包人与第三方的结算书、发包人向第三方的付款凭证、第三方开具的发票等。发包人应注重原始资料和证据的搜集保存,发、承包人一旦涉诉时,该等资料和证据将直接决定着案件的成败。

究其原因,是由于双方对各自的责任都未明确。工程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建设方首先应通知的是施工方,如果施工方未到场维修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才可以通知第三方维修,而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施工方承担。同时,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还应对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排查,确定属于哪一方的责任,再按各自应承担的部分承担。只要所有的流程都按保候流程走,相信就不会产生这么多工程质量保候纠纷了。


·员工在戒毒期间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戒毒期间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级工伤一般赔偿多少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九级工伤一般赔偿多少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


·中介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工伤认定需要怎么办?
      在工伤认定时,因为相关程序相对繁琐,人们都倾向于找中介代为办理。可是,在办理过程中,常常会因为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出现中介办理超过时间期限的情况。那么,中介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工伤认定需要怎么办?下文中将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说明。 什么是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


·是否需要去劳动局对解除劳动合同报备?
      是否需要去劳动局对解除劳动合同报备? 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劳动局的认可或批准,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


·保安公司改制员工补偿内容规定是怎样的?
      企业改制,自然就是公司的整个制度更改,原本的经营模式全部推翻,重新开始的一个过程,关于企业的改制,是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内容,改制的目的就是希望,企业转危为安,能够化险为夷。那么关于保安公司改制员工补偿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 一、保安公司改制员工补偿 集体企业改制以后,对职工的安置基...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标准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标准 工程质量问题是国家关心的重点问题,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要符合国家的规定。但是不同的工程所需要的质量等级是不一样的,不能一刀切的要求所有的工程都打到同一个质量标准,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标准制度,将不同的情况分开处理。 一、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等...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什么意思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什么意思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委托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为其完成某一建筑工程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行为。建筑工程发包,是相对于建筑工程承包而言的,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是什么?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是什么对于很多人来说,购买一套住宅几乎是付出了毕生的心血。住宅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相当重要的,您对于住宅工程质量的关注肯定是比较注重的。所以说,建筑单位,施工方和相关的检测单位,对于住宅工程质量在进行验收的时候,也是格外的小心谨慎。在进行验收的时候...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


·一、工作10年没签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一、工作10年没签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1、“工作十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算,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从建立劳动关系开始每个月2倍工资的赔偿。 2、“没有双休”,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如果没有支付,可以要求赔...


·申请工伤认定超出时效该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受伤职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这都必须要在规定是时效内提出申请,如果不小心超过了规定时效的,则就会对认定造成不利的影响。那通常申请工伤认定超出时效该怎么办?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申请工伤认定超出时效该怎么办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