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施工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施工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管理是多个单位的事情,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其中施工单位的责任最大,因为其是具体开展工程建设的单位,其管理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质量。这方面,我国有相关政策规定,那么施工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的内容是什么?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吧。

施工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九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中不难看出,施工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自控单位,要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且不得非法转包。施工企业应该建立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采取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


·因为疫情不发工资怎么办?
      因为疫情不发工资怎么办?因为疫情不发工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的方式来要求用单位支付工资,首先劳动者可以先收集在家上班的证据,比如单位发的通知或者劳动者提交的工作内容等证明劳动者实际上班,单位如果没有支付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委员会投诉,投诉未果的情况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


·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要哪些
      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受伤职工或其家属,若要想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话,都是要求要提供一定的认定材料的,否则也就无法作出认定了。那实践中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要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要哪些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


·还在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顺延吗
      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顺延吗劳动合同顺延是指劳动合同到期后,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时,一些特定的情形必须顺延劳动合同,像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5条的规定,若是女职工尚在哺乳期内,但是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这种情况下出于对女职工的保护,需...


·一、施工监护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一、施工监护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1、安全监护人对本作业点负有安全监护责任。安全监护人应密切注意现场施工人员的活动状态,制止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做好班前交底,宣读安全施工作业票,补充进行现场安全交底,督促被交底人在工作票签名栏上签名。 ...


·南京加班工资是怎么算的?
      南京加班工资是怎么算的?1、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四川劳动仲裁程序
      四川劳动仲裁程序 四川劳动仲裁程序 一、申请 四川省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


·一、单位工伤备案什么时候做?
      一、单位工伤备案什么时候做?职工发生工伤之后,首先要做的就是工伤备案,以便于后面的工伤鉴定等流程进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书面备案。用人单位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备案的,应先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参保分中心...


·职工工伤八级怎么赔偿的?
      职工工伤八级怎么赔偿的? 一、职工工伤八级怎么赔偿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赔偿,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


·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 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


·上下班工伤赔偿可以申请吗?
      上下班工伤赔偿可以申请吗? 一、上下班工伤赔偿可以申请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


·一、连续工作12小时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连续工作12小时可以随时辞职吗?理论上是不可以的,除非公司不支付加班费,员工可以随时辞职的情形有:(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