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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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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

     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仲裁法》还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国家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解决这类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虽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只能另作规定予以调整。


·诉讼程序中能否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制作调解书?
      如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的,此时如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确认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理由在于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法院难以审查,实践中,存有当事人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利用以物抵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恶意转移财产,从司...


·仲裁的程序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


·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担保,担保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下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担保,担保人需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案涉保证人出具《保证书》同意就买卖合同及其所有附件项下买受人所负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案涉合同系名为买卖、实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由于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同,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担保负担明显大于买卖合同项下担保人的负担。在没有明确告知担保人的情况下,合同性质的变更...


·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可排除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所涉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当事人一方 (受雇方)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 。其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可从以下几点予以明确。
    一、主体资格的不同


·约定投保金额与电子保单金额不一致的责任承担
      保险合同属射幸合同,一旦投保金额出现误差,保险事故发生时将对投保人造成重大损失,其通过保险分散风险的订约目的也将落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协商确定的投保金额与电子保单中载明的实际投保金额不一致时,应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确认各方对投保人因投保金额不足产生损失的分担比例...


·父母有债务,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性
      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能否等于债务重新确认
      对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债务的重新确认,须具备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要件。而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确认仅表明其收到该催收通知书,并不能证明债务人有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并不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多笔债务,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时,债务清偿的顺序
      1.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


·抵押合同签订即生效,因抵押人过错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之间成立抵押合同法律关系,虽然双方未就提供的担保物办理抵押登记,但担保物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双方均应受到该合同约束,若因抵押人过错未能办理抵押登记,那么抵押人应在其提供涉案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对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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