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政策上深圳有土地使用证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对于现行政策也需要一直进行完善与修改,土地与人类的生活密切相关,无论人类的什么活动,土地都会在其中扮演着大量的角色。深圳作为我国的一线城市,其经济位居全国前列,土地的使用范围尤为广泛,并且相关手续也是需要经过审核,那么在当地政策下,深圳有土地使用证吗。

深圳有土地使用证吗?深圳是有土地使用证的,当然这也需要看土地是作为什么样的使用途径,比如一般小产权的房子是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因为开发商是使用的是集体土地证,所以你只有房产证。

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公司非货币资本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当土地使用权出资内容不完整时则其出资权能将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厘清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权能对界别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完善不动产登记与管理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土地使用权是极其重要的不动产物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该类不动产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形态。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较多,在实务中包括转让、抵押、租赁及投资等。因此,土地使用权本身具有资本属性,研究其出资权能具有重要的司法实务价值。最高法院三次出台关于公司法的“解释”,尤以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的公司法《解释(三)》之内容最为前沿,涵盖了诸如隐名投资、善意取得、股权投资、非货币出资等诸多疑难法律问题的解决机制,公司出资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实践中,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公司投资内容的类型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一、投资者将其土地使用权全部权能均投入公司,并将土地权利主体在法律上转移登记为公司,从而使该土地资本转化为公司的法人财产。此后,该土地权利构成中的场地使用权、投资开发权、经营收益权、土地资产处分权、土地增值收益权等实体性权能在公司存续期间均由公司享有。此类情形下的出资者不再保留其原土地使用权中的任何一项权能。根据对价原则,出资者将根据章程的授权在公司中取得一定比例的股权。在涉及公司清算时,土地资产将被纳入公司清算财产的范畴。

上述情形中,如果投资者违反出资约定而未履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则公司可以援引公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涉诉,即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有权诉请法院责令出资义务人在判决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二、出资者仅以土地使用权中的“场地使用权”权能进行出资。“场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中可分离出来的一种土地实际使用类型,类似于土地(场地)租赁权。取得场地使用权的公司只享有对某宗土地的事实使用权即占有权而不享有其他处分权能。其中所蕴含的投资开发权、经营收益权、土地资产处分权、土地增值收益权等权能均仍由原出资者保留,即除了场地使用权外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权能并非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构成部分。

与场地租赁权类似的是以某种“用益权”作为投资内容的出资形态。其特征是,被出资公司可直接使用该实物但该物却并非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构成内容。例如,在融资租赁形态下的设备出资即属此类情形。此时,投资者在表象上似乎以“租赁物”作为出资形态,但实际上是在以支付租金的方式进行现金投资,此时不能将租赁权投资等同于动产投资,故并不存在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关于物权权属变更的问题。同时,融资租赁设备向公司进行的“交付”亦不构成动产物权的转移问题,该类出资物并非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构成内容,不得在清算时将融资租赁物纳入公司清算资产范畴,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在中外合资企业中,以合资企业名义向企业所在地政府申请用地。即对开办合资企业所需的场地,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

可见,此类用地性质实际上是向政府“租赁”土地,故其实体权利内容与前述第二种用地权利类似,此时的土地使用权权能中除场地使用权外,其他权能均非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构成内容。当然,如果合资企业取得了完整意义上的宗地使用权的,则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权能均属于合资企业的法人财产权。

实务中,出资者之间约定的土地出资权能仅包括场地使用权时,则当该宗出资土地被征收后公司并不享有土地征收行为所产生的补偿受益权。尤其在中外合资企业中,由于中方因该地权投资而享有股权的对价实际上是土地租金,这在合资企业法律制度中有着明确规定,即合营企业所需的场地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此时,中方所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合资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构成内容,亦不存在权属转移登记的问题,在清算时亦不得将该土地资产作为合资企业的清算财产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毫无疑问,外方投者在清算时不得享有土地增值权益。

四、由政府无偿向企业提供场地使用权。“零租金”用地方式的性质仍然是土地租赁,土地使用权依然不能成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构成内容。诸如以国土整治、环境治理、特色农业开发等名义由政府提供的无偿用地都存在前述性质。但应注意此种用地类型的合法性问题,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名义下出台了诸多地方性政策,不恰当地给予投资者或外商一些“特别优惠”,其中即包括无偿提供土地等情形。在国土资源执法监督中,必须纠正错误的土地流转行为。

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该项司法解释的价值在于,当股东的出资内容系完整的土地使用权时,则应当通过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或解除权利负担的方式来作为其完整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定标准。显然,只有本文所述第一类土地出资形态才存在适用前述规定的法律空间。相反,如以后三类以土地使用权之部分权能出资的,则并不能直接适用强制转移登记的规定,故在司法实践中不得对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进行扩大化适用。

在土地使用权出资权能的界别中,重在审查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所约定的出资内容是否包括该类权利的全部法律权能。否则,在公司解散时涉及的房地产权利将要被原出资者“回收”,而不得将之纳入清算财产或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财产范畴。
可以知道土地使用证是代表着对于土地是有着使用权力的一项证明,对于一般小产权房子的户主,他们是没有土地使用证,这个土地使用证是在土地开发商那里的,它包含着整个土地开发区域的所有户主的土地使用权力,这也可以在买房子的时候,和售房相关部门进行协商,看能不能将集体的土地使用证转化成个人的土地使用证。




·山东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具体内容?
      山东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具体内容?日前,山东省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全面上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本次调整要求,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原则上上调幅度控制在10%至50%范围内,最低征地区片地价标准提高到5万元/亩以上。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法定征地过程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商铺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商铺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现在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基本都是通过转让的,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土地使用年限。也就是说在这段期限,土地使用者有权对土地进行处分、出租和抵押等。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年限也不同,像居住用地最长可以到70年,那么商铺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我们结合相关资料给您具...


·房地产开发征地补偿标准费用依据什么确定?
      房地产开发征地补偿标准费用依据什么确定?1、各项征地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土地是属于国家的资源,国家规定了公民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了转让、划拨等等。一些特定用途的土地可以由国家划拨取得。而国家对于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那么,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下面就跟随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吧。...


·征地补偿款在离婚后的分割规定是什么?
      征地补偿款在离婚后的分割规定是什么?征地补偿款在离婚后的分割规定是属于个人财产,不应当将其纳入到合作共同财产来进行平均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人,不应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前提条件——...


·村里征地拆迁款的补偿项目有哪些?
      村里征地拆迁款的补偿项目有哪些? 一、村里征地拆迁款的补偿项目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


·土地使用权空间权是什么意思
      现在制定的有一些的法律制度当然也有其自身的一些不足的地方,很多法条,如果要擅自进行修改的话就会和其他相应的法律冲突了,近几年来,关于土地使用权当中的空间权越来越为您所注重,实际上空间权也并不是一个虚无的权利。那么,土地使用权空间权是什么意思? 一、土地使用权空间权是什么意思? 以...


·呼阳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呼阳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很多地方都要进行工程的建设,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高速公路在修建的过程中会占用私人的土地,因此就需要对土地所有者进行一定的赔偿,来弥补土地所有者失去的损失,那呼阳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一、呼阳高速...


·2023湖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的改变?
      关于出台的许多新政策,相信您都比较关心。湖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改变是什么呢?在出台的相关的新政策当中,对这个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可以一起来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进行我们知识面的拓展和提高。 一、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政策是什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征地补偿分配政策
      山西省征地补偿分配政策 最近,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征地补偿的问题,开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们在进行补偿的时候,每个地区都是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的政策的,那么,山西省征地补偿分配政策都是包括哪些条款呢? 山西省征地补偿分配政策 第一条...


·企业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企业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的情况一般是直接根据政府的规划进行的,并不会太关注所土地的归属问题,所以企业的用地被征收也是非常正常的情况,同样,企业用地的征收也是可以获得相应补偿的,企业在处理征地问题之前需要了解的就是企业征地补偿标准内容,那对于我们来说企业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