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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的诉讼标的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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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施工合同的诉讼标的物有哪些?

一、建设施工合同的诉讼标的物有哪些?

建设施工合同的诉讼标的物有:施工合同主体纠纷;施工合同工期纠纷;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施工合同质量纠纷;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争议诉讼时效为二年。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

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

签约准备阶段的风险;

合同条款确定阶段的风险;

合同审定签字阶段的风险。

3、建设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和无效,以及合同效力的冲突;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建筑施工合同解除。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

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包括:

施工合同主体纠纷;

施工合同工期纠纷;

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

施工合同质量纠纷;

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

招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单方出具的承诺书;

招标文件;

投标及其附件;

中标通知书、中标预算书、中标施工组织设计、中标承诺书;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与合同备案表;

分包合同;

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

施工图纸、设计交底等;

工程进度款、总进度计划及详细的进度计划;

开工令、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书、开工报告;

洽商变更单、工程签证单。

我国目前,在很多省市,几乎每天都会发生一起建筑施工的纠纷案件,对于一切有争议的,都可以成为此类民事诉讼的标的。为了节省法院审理的时间,在起诉之前,最好在委托律师书写诉状之时,就明确将自己的实际情形阐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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