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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销售劣质药品工商罚款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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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店面销售劣质药品工商罚款依据是什么?


店面销售劣质药品工商罚款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法规:


1、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销售假药从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药品“冒充”属于假药,本条属于假药从重处罚情节)


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药的;


③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劣)药的;


④生产、销售假(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⑤生产、销售假(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⑥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假药不仅不能起到治愈的效果,还有可能会加重病员的伤情,故此一旦发现有商店销售假药,并且在侦查之后发现其并不能说出合理的药物来源,此时是一定会被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若是有消费者除了伪类的假药的,商家不仅会被吊销营业执照,还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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