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南京市[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宁科研、创业和发展的意见]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宁科研、创业和发展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1月17日)

    
    为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进一步发挥其专业技术、智力、市场渠道、管理经验和国际化视野的优势,鼓励创业创新,促进南京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苏政发〔1999〕70号)和《南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宁政发〔2001〕133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意见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本意见适用对象为来宁工作或服务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海内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应热爱祖国,愿意为祖国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在本行业或本领域有所作为、有所建树。界定条件如下:
    
    1、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2、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3、在国外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4、在国内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5、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要贡献,在国家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6、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7、拥有重要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8、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我市急需的特殊人才,和在我市工作、创业已取得较大业绩的人才。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资格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确认,并发给资格证书。
    
    二、科技研发和创业扶持政策
    
    (一)孵化创业扶持政策
    
    “十一五”期间,从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科技三项费)中每年安排专项经费200万元,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
    处于创业发展初期,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创办、领办的企业(以下简称留学人员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资助。
    
    1、申报年度前三年内(不含申报年度)在南京行政区划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规模企业。
    
    2、申报企业应具有确定的创业项目,有较强的创业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3、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属于市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技术含量高,竞争力强,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性,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能形成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该项资金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为20—50万元,资助期1—2年,以无偿拨款的方式一次性或分两年拨付给获得资助的企业。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当利用该项经费加大对提高自身科研实力、管理水平和市场拓展水平的投入。
    
    (二)成长发展扶持政策
    
    为促进留学人员企业尽快在市场上形成自我发展能力、提高科研和管理水平,市政府从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科技三项费)中专项安排200万元,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企业发展资金”,对经过遴选的重点企业进行重点资助。
    
    该项资金扶持方式全部为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市科技局根据银行结息单补贴贷款利息的50%,单项资助额度应当在20万元以内。
    
    (三)贷款担保扶持政策
    
    1、为鼓励留学人员来宁创业,从市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中安排200万元,对给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予以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进行补贴。担保机构为留学人员创业贷款发生的担保额,折算成年度累计担保额后,给予1.5%的补贴;如贷款出现风险,担保机构代偿后经审核认定确有无法追偿的损失,对损失额不超过担保机构累计担保额的2.5%部分,补偿20%。
    
    2、市相关部门要及时发布信息,向担保机构提供产业政策信息和信誉好、有发展潜力、有融资需求的留学人员企业名单。
    
    (四)科研项目扶持政策
    
    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和以留学归国人员为主承担的科技研发项目,不分所有制形式和规模大小,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向市科技局、人事局申报科研经费的资助,平等参与竞争和招投标。具体途径包括:
    
    1、市财政每年安排海外留学人员服务与工作专项资金200万元。留学人员企业可向市人事局申报科研项目资助,获得该专项资金扶持。特别优秀的项目,由市人事局向国家人事部、国家教育部另行申报资助。
    
    2、按照《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留学人员企业也可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科技三项费)项目资助。
    
    以上两种途径,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报。
    
    (五)专利申报扶持政策
    
    为支持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专利申请予以资助。市政府在“十一五”期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按照《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留学人员企业和个人的国内专利、国际专利的申请费以及发明专利的实审费给予部分资助。
    
    (六)知识产权利用的扶持政策
    
    积极鼓励和支持海外留学人员以自己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在本市创办企业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技术合作,依法保护海外留学人员的知识产权。
    海外留学人员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投资创办企业,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投资各方协商认可后,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其中高新技术成果,按规定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至35%。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生活和工作待遇政策
    
    (一)采取措施,解决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在宁短期生活住房困难。
    
    1、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在我市的不同区域,选择若干条件、设施、环境较好的住宅小区,以成单元统一长期包租的形式,建立“海外留学人员周转公寓”。
    
    2、海外留学人员周转公寓由政府补贴公寓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50%,供用人单位确无能力解决住房的高层次留学人员租用。每位留学人员享受政府补贴公寓租住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公寓租赁和物管经费从留学人员服务与工作专项资金中解决。公寓配备面积、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事局另行规定。
    
    (二)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个人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和第一次购买汽车给予专项补助。标准为:本人申报年度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
    
    该项经费从市人事局、财政局管理的留学人员服务与工作专项资金中解决。该补助不得与“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重复享受。
    
    (三)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与其本人能力水平、对国家的贡献和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并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其职务、岗位变化和贡献大小进行调整。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63号)的规定,在银行、保险、证券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首次确定工资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其能力和所任职务,按照国家现行工资标准,高定2—3个职务工资档次。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每月另给相当其工资5倍的职务(岗位)津贴;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不超过本人工资10倍的职务(岗位)津贴。银行、保险、证券业吸引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津贴由用人单位确定;在国有大型企业工作的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工资和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任职务和能力,参照在华外资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协商确定。
    
    (四)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在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海外留学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五)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资金投入和管理技能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分配方式及比例等由收益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海外留学人员运用其专利、技术、管理等知识为单位创造的直接经济效益,收益单位3年内可按其新增税后留利的10%至30%提成给予奖励。
    
    四、奖励政策
    
    (一)市政府设立“海外留学人员突出贡献奖”,每两年开展一次奖励申报和评审、表彰活动,每次奖励5人,标准为每人2万元。奖励经费从留学人员服务和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对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按照《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府令〔2004〕231号)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可优先推荐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评选人选。对有培养、发展前途的,优先作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333人才工程”项目和出国研修的推荐人选。
    
    五、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健全南京市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数据库、建立个人档案,完善南京国际人才智力网,并对登记的留学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服务手段包括:不定期采取印发资料、发送电子邮件和网站公告等方式,及时提供人事财税法规、国家优惠政策动态、劳动用工制度等方面的信息;积极为企业与海外留学人员在科研合作、资金供需等方面牵线搭桥;向银行提供需要贷款、担保的推荐企业名单;定期组织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座谈交流、了解留学人员的实际需求与想法。
    
    加强中国南京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入园创业。各项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优先向创业园内企业倾斜。建立留学人员发展扶持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支持留学人员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市人事局是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凡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留学人员企业扶持政策兑现事项,由人事部门统一受理、分部门审核、集中会办。原则上每季度会审一次。市人事局所属的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负责海外留学人员的引进、服务、管理等日常工作。市发改委、科技、教育、外经贸、外事、工商、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海外留学人员工作。


·江苏省投资优惠政策及有关法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摘要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20条新政
      

放宽市场准入,行业非禁即入

     第一条 积极推进平等准入,坚决打破阻碍或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玻璃门'现象,真正做到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企业平等进入;对集贸市场、汽车销售、清算事务...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


·关于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江苏省鼓励外商投资重点
      


·江苏省投资保障
      


·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乡镇工业园区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优惠政策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