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婚姻法42规定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婚姻是两个人在一起变成一个家,也是双方家庭聚在一起变成一个整体。但是婚姻也是存在风险的,婚姻前若是对对方的品行品德没有彻底的了解,迟早会在婚姻中吃了大亏,甚至背上债务,家破人亡。所以新婚姻法42条的完善就是对您婚姻生活更好的保障,今天我们就整理了关于新婚姻法42规定的释义,供您阅读。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释义】 本条是有关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的规定。本条在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原条文的规定为,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一次审议时未对原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作改动,但在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中增加一款: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住房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项规定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但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中删除了此项关于财产转化的规定,它所体现的保护弱势方的精神放在本条的内容里——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大多数中国家庭来说,房屋可能是离婚时夫妻最有价值的财产,比较1980年婚姻法,本条特别突出了对生活困难方由另一方从其 “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的规定。以1980年婚姻法为依据的司法解释曾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吸收了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终结后,仍要求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实质是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延续。在传统的普通法制度中,结婚后,妻子在法律上的权利能力被剥夺而转移至丈夫身上,作为交换,丈夫有扶养和保护妻子的义务,妻子具有从事家务劳动以及为丈夫提供服务的义务。婚姻关系终结时,丈夫仍要对妻子尽扶养义务,这源于早期的普通法在离婚问题上采用过错原则,即离婚是由于一方违反了法律列举的异乎寻常的婚姻错误,是对无过错方的法律救济,因此,妻子要求丈夫继续给付扶养费的条件是离婚是由丈夫的过错所致,且妻子为无过错一方。现代普通法国家多采用无过错离婚原则,扶养费的过错作用已经降低,是否给付扶养费考虑最多的不再是给付方的过错,而是接受方的需要和给付方的支付能力。在婚姻关系终结时,除去财产分割外,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以金钱或财物的帮助,是对前配偶一方的扶助或资助。现代的配偶扶养是双向的,丈夫在妻子生活困难时有帮助的义务,妻子在丈夫需要时同样也有给付的义务,但实际上由于妇女的经济能力大多低于男性,尤其在农村,这种差距更为明显,因此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帮助的女性比例要远远大于男性。当一个婚姻关系终结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关系一经解除,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双方没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也没有共享婚姻财产的权利,除去可能因子女抚养而涉及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给付以及探望权利的行使外,双方在法律上已无任何特殊的联系。但是,法律却规定在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对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要求原本不承担义务的一方负担义务,原因何在呢?当一对男女结为合法夫妻,法律推定双方建立了一种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社会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为维持这个婚姻共同体作了努力,这其中包括个人的自我损失和自我牺牲;当婚姻关系终结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法律则要求另一方尽到扶助的责任,将道德上的义务上升为法律,因为我们不能排除一方的生活困难可能是为了家庭利益而放弃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但是这和本条的内容有很大区别。首先,补偿适用于分别财产制下;其次,只有当一方对婚姻承担了较多义务时,才有权提请。而本条适用条件则不同:第一,它不限定于某类特定的财产制;第二,是否对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也不是提出请求的必要条件,只要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均可向对方请求经济帮助。当然,本条只是原则性规定,法院在判决时,还应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一)生活困难的界定:一般认为若一方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或者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维持其生活需要等,均可认为是生活困难的体现;(二)给予帮助的方式,法院应考虑双方的收入和财产,双方就业能力、子女抚养,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等等因素,合理确定扶助的数额和方式;(三)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不应在考虑之列,意味着有过错的一方若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也可要求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另外,婚姻是两个人的磨合,除了在法律上的规定外,还需要双方相互谅解和退步,这样才能构建美好圆满的婚姻生活,就算时过境迁,婚姻也可以成为爱情的一种延续,也可以让爱在生活中细水长流,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



·国家赔偿金标谁
      我们知道,当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行使而受侵犯时,作为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国家赔偿的诉讼请求。国家赔偿都有一定的标准,该标准全国统一,不分地区。那么,国家赔偿金标谁是多少?下面就让我们来给您介绍一下吧。 一、国家赔偿金新标准 最高检、最高法...


·一、社会抚养费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社会抚养费诉讼时效是多久?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登记离婚的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可能很多说协议离婚都是登记离婚,这主要是因为协议离婚需要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相应的离婚登记手续。而实践中登记离婚也好,诉讼离婚也罢,这都是有一定的流程要求。夫妻想要离婚需要按规定办理了相应流程才行,那其中登记离婚的流程具体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登记离婚的流...


·一、不要任何财产申诉离婚费用是多少?
      一、不要任何财产申诉离婚费用是多少?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


·离婚女方要孩子抚养权具体应该怎么做?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姻生活中选择出轨,而出轨之后,感情生活会一步一步的破裂,破裂之后,选择离婚,可离婚带来很大的一个麻烦,孩子由谁来抚养,在男女方获得抚养权的概率是一样的,而女方怎么做才能获得更大的优势,毕竟孩子是自己生的,更希望自己能获得。现在我们就带您了解离婚女方要孩子抚养权...


·离婚后女方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女方可以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尽量协商,无法协商的,由法院判决,应当准备好能够证明自己具有更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证据材料,如收入水平、文化水平、居住环境等情况。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子女跟随母方生活,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


·一、可以认定结婚生子重婚罪吗?
      一、可以认定结婚生子重婚罪吗?对于婚内出轨,并且与他人生下了孩子的情况,并不一定会认定为重婚行为。重婚罪是属于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在您固有的印象当中,结婚生子是自己私人的事情,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在理论上来说,正常的婚姻关系都是受法律保护的,除非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婚姻是无效或者是可以撤销的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有区别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


·没有结婚证女方跑了要给抚养费不,支付标准咋样
      现在的年轻人很多思想比较的开放,不少的人出现了未婚生子的情况,当然有时候一些女性,在生了孩子之后便后悔了,于是不少的女性选择了丢下孩子离家出走,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成了一个大问题,下面给您说说没有结婚证女方跑了要给抚养费不,支付标准咋样? 没有结婚证女方跑了要给抚养费不,支...


·起诉离婚的条件有哪些条件?
      起诉离婚的条件有哪些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原告,必须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其他人无权到法院为别人起诉离婚,无权要求解除他人的婚姻关系。2、要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时知道要告谁。被告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如果认为夫妻之间的感...


·一、假离婚财产划拨后悔存在哪些风险?
      一、假离婚财产划拨后悔存在哪些风险?假离婚财产划拨后悔存在财产方面的损失的风险,在法律上婚姻是自由的,即使夫妻双方为各种目的而离婚,其离婚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存在,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再无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可言。是否复婚,均由当事双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