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缓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缓刑适用的标准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罪犯在判刑的时候要想同时适用缓刑,其实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毕竟我国对适用缓刑的对象有严格的规定,如果不符合条件要求,自然就是不会被判缓刑的。那究竟缓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呢?如果你不清楚的话,不妨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缓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我国刑法中缓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可以说是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缓刑的适用于就会无从谈起。对此笔者认为应明确两点:1、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其他主刑,如超过3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都不能适用缓刑,因为处这些刑罚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是严重犯罪;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不被关押,放在社会上一样可以对其进行考察,没有必要适用缓刑;对于附加刑,不管是独立适用,还是附加适用,都不适用缓刑。2、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其一,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大。绝大多数犯罪都挂有多个刑种或跨有较长刑期,如果依法定刑为准,就会使缓刑的适用范围大大减少,不利于缓刑的积极作用的发挥。其二, 依宣告刑为标准,更能体现缓刑的要求,实现缓刑的积极作用。宣告刑较法定刑而言,更能体现具体犯罪的个性差异,因为宣告刑是法官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的客观危害及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而综合具体案情得出来的。缓刑适用的依据是在考虑犯罪客观危害的同时,更加注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如果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大,再次犯罪的危险性很强,法官就会在法定刑幅度内处较重的刑罚,反之,就会处较轻的刑罚。
二、缓刑适用的标准是什么
适用的标准必须是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犯罪分子“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某一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并不一定必然会引起缓刑的适用。只有当他具备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时,才会被适用缓刑。如何理解“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刑法规定,只能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这两个方面来把握。1、犯罪情节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客观标准犯罪情节,通俗地讲,就是关于犯罪的各种事实情况。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从而决定缓刑适用的犯罪情节,笔者认为,应以直接反应犯罪行为客观危害情况的各种事实情况为准,不宜包括犯罪成立后,行为人的各种表现。换言之,这里的犯罪情节应是侧重于实施犯罪行为时及其以前行为人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包括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危害、犯罪数额等等。这里的犯罪情节,不管其内容是表现主观方面的问题还是反应客观方面的问题,都是客观存在事实情况,是已被固定下来的,易于把握的客观情况。此时的犯罪情节,可以说是判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客观标准。2、悔罪表现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主观标准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时,还要注意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罪犯的认罪及悔罪表现,反映了被告人归案后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认罪态度的好坏,被告人认罪,不仅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而且还积极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在交待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后,陈述自己所犯罪的事实,主动采取措施减少、弥补或者挽回其所犯罪行所造成的损失,并在内心深处深刻认识所犯的罪行,有真诚的自我谴责、反省等才算是悔罪的表现,这也是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和把握的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必须坚持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的统一,注意防止走向极端。《刑法》第72条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此可见,缓刑适用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标准的认定,是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依据的。但是,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是其在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悟的具体表现,是一种主观意识,而犯罪情节则是由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诸方面来决定的,显然后者比前者更具有客观真实性。因此,在适用缓刑时,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犯罪情节,其次才是悔罪表现。过分强调悔罪表现在适用缓刑中的作用是非常不妥的。在考察“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时,要反对两种不良倾向:一是唯客观表现论。不顾犯罪人主观上是否悔罪,被犯罪人一时一事的表面现象所迷惑而适用缓刑。二是唯主观表现论。只要犯罪人主观上有悔罪表现,无视犯罪客观行为危害程度而一味地适用缓刑。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与“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关系中,“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是核心,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是“两个基本点”,是认定被告人适用缓刑后是否不致危害社会的客观基础。看完了上述内容之后,您应该对缓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有所了解吧。一般来说缓刑只能对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除此之外还要求满足了其他的条件,那才有可能被适用缓刑。当然,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相关规定的话,就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有哪些?
      我国是一个法制化的国家,各项法律明文规定严谨且经过了明确的细分。对于在犯罪主体上的规定主要为单位犯罪以及个人犯罪两大类。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存在着不能成为犯罪主体的部分。关于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有哪些该问题在下文中就给出了一定的分析解释。 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有哪些? 根...


·公民对他人进行绑架是什么罪?
      公民对他人进行绑架是什么罪? 一、公民对他人进行绑架是什么罪? 公民对他人进行绑架就是属于绑架罪;绑架罪是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


·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是法制国家,所有的中国公民都要遵守法律。一旦触犯法律是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承担其相应后果的。故意上杀人罪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那么我国对于故意杀人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下面的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一、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的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


·醉酒驾驶如何申请缓刑
      缓刑是不能申请的,只能法院自己决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适用于以下几种条件都满足的情况:1、原判刑罚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人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人的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旨再危害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能撤诉吗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能撤诉吗?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撤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五十九条,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


·刑法抽逃出资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刑法抽逃出资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既遂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既遂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既遂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法律规定过失犯罪有哪些
      刑事犯罪根据行为人主观意思可以分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不同类型的犯罪中包括了一些具体的罪名,那么故意犯罪的种类有哪些,而过失犯罪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犯罪故意的种类有哪些 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犯罪分子持械打死人什么罪?
      犯罪分子持械打死人什么罪?犯罪分子持械打死人,可以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


·过失犯罪刑法法条的规定是什么?
      过失犯罪刑法法条的规定是什么?过失犯罪刑法法条的规定是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二、犯罪过失的种类有哪些1、疏忽大意的过...


·强奸罪的预备犯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我们国家刑法当中规定的罪名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就包括强奸罪,强奸罪的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女性的性自主选择权,这种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在法律当中明确规定,那么,强奸罪的预备犯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强奸罪有犯罪预备,如果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就会构成犯罪预备。 一、强奸罪的预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