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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合同诈骗的有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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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合同诈骗的有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在我国,合同诈骗的行为其实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不过此时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才行。那实践中,究竟法律规定的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的有哪些呢?对此,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构成合同诈骗的有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一)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 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但光是具有了合同诈骗罪的行为还不够,如果无法认定达到了规定立案标准的话,那就不可以认定构成此罪的。实践中,一旦认定构成此罪的,自然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时候就要考虑到具体的犯罪情节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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