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认定什么时间申请书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现实生活当中,其实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往往遇到的困难是比较多的,一方面原因是因为劳动者本身对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太了解。比如说在遇到工伤的时候,其实对工伤认定的时间是有所限制的,不及时的进行工伤认定,对自己是很不好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伤认定什么时间申请书?

一、工伤认定什么时间申请书?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二、工伤认定的对象有哪些?
工伤认定的的对象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以及劳动保障部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发布)的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一般包括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一)存在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三)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这里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以及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三、关于工伤认定的对象应把握以下几点:
1、《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2、《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3、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消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这些职工和童工不需申请工伤认定,直接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单位拒不给付赔偿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处理。我们在上面当中为您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其实工伤认定申请书应当由单位协助员工一起提交,在受伤之日起30日之内,应当向劳动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不过如果是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的话,员工个人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一年之内。



·工程质保期到期了有问题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工程质保期到期了有问题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一个工程对于您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工程的质量,当然我们您都知道的事工程的质量有一个保证期限,但是有的时候工程质保期到了但是工程的质量却出现了问题,也就是说工程质保期到期了有问题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


·新婚姻法未婚生子对公务员的工作有影响吗?
      由于中国对婚姻自由的开放观念,现在都流行以同居代替结婚,导致多数未婚生子的情况发生,普通人也许认为未婚生子的现象并不见怪,但是对于国家的工作人员是否有些许影响呢,那么未婚生子对公务员的工作有影响吗,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未婚生子对公务员的工作有影响吗? ? 根据《人...


·环境污染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许多工厂、个人对于环境问题不
      环境污染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许多工厂、个人对于环境问题不够重视,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获得自己的利益。这种行为是触犯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那么环境污染赔偿权利人如何获得赔偿?下面我们为您解答。 一、环境污染受害人通过什么诉讼程序获得赔偿 环境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


·如何减轻和缓解疲劳驾驶
      如何减轻和缓解疲劳驾驶当开始感到困倦时,切忌继续驾驶车辆,应迅速停车,采取有效措施,适时的减轻和改善疲劳程度,恢复清醒。那么减轻和改善疲劳有哪些方法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减轻和改善疲劳的方法: 1、用清凉空气或冷水刺激面部;2、喝一杯热茶或热咖啡或吃、喝一些酸...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修订了什么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修订了什么内容?建筑工程质量都应当达到一定质量标准,为了统一全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国家为此出台了相关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简称国标。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最新版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承建。那么,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修订了什么内容?详情参考下文。2...


·一、劳动关系认定仲裁流程是什么?
      一、劳动关系认定仲裁流程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也称公断,仲裁作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之一,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仲裁一般要经历这样几个阶段:(1)案件受理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工伤鉴定标准七级是怎样的?
      当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可以获得用人单位的赔偿,但是需要在当地制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自己的伤情属于哪个等级,才好判断怎么协商赔偿问题,那么2017工伤鉴定标准七级是怎样的?,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七级工伤鉴定标准 1、轻度智力障碍。 2、三肢瘫(肌力4级...


·离婚后聘礼钱属于共同财产吗
      离婚后聘礼钱属于共同财产吗 一、离婚后聘礼钱属于共同财产吗? 聘礼钱一般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聘礼钱是结婚登记之前男方赠送给女方家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要求女方退回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


·流产后可以辞退员工吗?
      流产后可以辞退员工吗? 一、流产后可以辞退员工吗? 流产后不可以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当中规定,在此期间内如果辞退员工的话,享有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如在这期间被辞退,员工享有经济补偿金二倍赔偿...


·劳动合同几年自动解除?
      劳动合同几年自动解除?不存在几年自动解除的规定,但在到期后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因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即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因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员工不提出续...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可以约定几次
      试用期可以约定几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