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财产分配怎么处理?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夫妻婚姻破裂,协议或者进行诉讼离婚时,需要分割双方共同的财产,包括房产、工资、经营项目等等。婚前财产怎样分割在新婚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很多人不知道财产分割的具体内容,那么,离婚财产分配怎么处理?下面就让我们整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时达成协议,处理双方共同财产。一般诉讼时,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离婚夫妇应该详细了解共同财产分割在法律中的具体规定,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失。以上就是我们对离婚财产分配怎么处理的回答,您看过之后会有一个了解。



·一、打离婚官司一般多久结案?
      一、打离婚官司一般多久结案?一般而言,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来做: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


·婚内财产公证费用的标准
      财产公证分为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两者在内容和法律后果上没有区别,且均是对双方的财产归属进行认证。我们在下文中将对“婚内财产公证费用的标准”进行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内财产公证费用的标准 办理事项:公证收费 公证费是公证机构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按照标准向当...


·家庭财产支出分配比例有哪些?
      家庭财产支出分配比例有哪些?根据世界权威金融分析机构标准普尔公司推出的家庭资产配置10%的现金用于日常开支;20%的现金用于保险保障;30%的现金用于购买房产,投资股票、基金等;40%的现金用于养老和教育长期规划。家庭的保障是非常必要的,这个是我们好多人或家庭忽视掉的部分。虽然保...


·在我国离婚抚养权怎么归女方
      在日常生活当中,孩子是每个家庭的核心,即使父母离婚,但是对孩子双方肯定都想争取到抚养权。不过怀胎10月,孩子对于母亲的意义来说更为重要。很多夫妻双方在离婚以后,女方不放心把孩子交给男方,但是又不知道该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所以我们将对在我国离婚抚养权怎么归女方的问题为您做出介绍。...


·浙江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是什么?
      浙江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是什么? 1、调查取证 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当事...


·孕妇能起诉离婚吗?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相信您都了解,女性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确实十分辛苦,所以法律为了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在此期间如果女方没有任何过错,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不过在实践中会有女性在怀孕期间起诉男方要求离婚的情况,那孕妇能起诉离婚吗?离婚程序是怎样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孕妇能起诉离婚吗? 根...


·夫妻离婚一方犯过罪怎么判决抚养权?
      离婚一方犯过罪怎么判决抚养权?这种情况一般孩子给没有犯罪的一方,根据相关规定,通常2周岁以下的孩子法院会判决由女方抚养,10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尊重孩子自己的意见,而对于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孩子,父亲和母亲均有权要求抚养。通常2周岁以下的孩子法院会判决由女方抚养。离婚后子女...


·夫妻双方财产分割怎么起诉?
      夫妻双方财产分割怎么起诉?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


·离婚财产公证多少费用,公正需要哪些材料?
      离婚财产公证多少费用,公正需要哪些材料?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双方的收入也逐渐的多样化,比如说房产,车子,股权等收益,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如果离婚,这些固定的资产也是在财产公证范围内的,夫妻双方需要财产公正的话,就需要支付离婚财产公证费用的,那么离婚财产公证多少费用呢?接下来让我...


·争夺抚养权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离婚夫妻往往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大大出手,双方互不相让,无法就孩子抚养权协商达成一致,此时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了。那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争夺抚养权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呢,这关系到法官最后的判决结果,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争夺抚养权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现实中,分开的父母往往会就子...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认定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认定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