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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断董事在股东抽逃出资时是否具有监督义务以及该如何履行监督义务时,可能会着重审查以下事实进行综合判断:(1)该董事是抽逃出资的股东委派来的且该董事在股东公司内也有重要任职,即董事有实际控制能力;(2)该董事明知资金被转出而不制止;(3)公司是否是全资子公司,董事是否为共同董事;(4)董事负责某一具体业务,如同时担任公司财务总监;(5)公司特殊的性质等。因此,法律不要求此时董事每天盯着公司账户,但要求当有特殊身份/职位的董事发现股东抽逃出资时,董事就负有与股东未按时出资时董事对股东出资监督义务一样的责任。
·公司隐名股东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1、隐名投资人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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