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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规定的确定开工日期的其他记载开工日期文件的证明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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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对开工时间的证明力大小是否有顺序问题,因此不宜硬性规定证明力大小的顺序,而是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及工程施工惯例,进行认定。开工报告记载的开工日期最接近实际开工时间。如果没有开工报告,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可以作为参考。在欠缺开工通知、开工报告等其他证据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证明建设工程具备了开工条件,可以作为认定开工日期的证据。但也有可能存在先进行施工,后补办施工许可证的情况,对此应结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是否有顺延工期的情况发生等进行认定。如果依据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记载的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与合同约定的工期相比,明显缩短,则其记载的开工日期不一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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