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可认定劳动关系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近年来,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急剧增加及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越来越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次或继续就业,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群体,这种情况在物业、保洁等岗位上较为明显。那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可认定劳动关系吗?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4.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可认定劳动关系吗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前提是其在原用人单位已经长期稳定的工作多年,具备了从原用人单位退休或者享受养老待遇的相应条件,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各项福利享受直至死亡,与原单位的人身关系不因退休而改变。通过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此种关系的存在排除了劳动者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反之,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时,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应将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衡量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依据,而不能简单的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管其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继续或重新就业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即使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只要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则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其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法上的权利。当然,审判实践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的权利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如基于目前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法为超龄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因此,审判实践中,不能因用人单位未尽上述义务而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从上可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已经享受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可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如果没有享受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则一般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在线咨询的相关律师们。



·一、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管辖地的规定是什么?
      一、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管辖地的规定是什么?1、调整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管辖。将现行的由用人单位座落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调整为由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2、调整下放部分市管工伤认定单位。将原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自来水集团、...


·在我国工伤鉴定为九级怎么赔偿
      必要的情况下,员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除了要对本人的身体状况负责任以外,在很大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申请过工伤鉴定以后,才能够领取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如果鉴定结果显示为九级的话,就需要用人单位参照国家规定的工伤鉴定为九级怎么赔偿的相关内容进行赔偿。 一、在我国工伤鉴...


·在餐厅工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辞退么?
      在餐厅工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辞退么?在餐厅工作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不可以随意辞退,并且不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


·劳动合同法公司辞退员工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公司辞退员工的条件 一、劳动合同法公司辞退员工的条件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工程发包和招投标的特点是什么?
      工程发包和招投标的特点是什么 工程发包和招投标对于接触工程这一块的朋友来说并不会陌生,接触到工程这一块的话都常常会和工程发包和招投标打交道,但这两者是不同的存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有不一样的方式和内容,所以对此我们都需要有所了解,那具体来说工程发包和招投标的特点是什么呢? 工程招...


·辞退有哪些情形
      辞退有哪些情形 1、预告性辞退 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


·可以辞退哺乳期内的劳动者吗
      法律中规定,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后,不能随便辞退劳动者。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会认为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能给单位创造经济效益,会辞退哺乳期内的劳动者。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辞退哺乳期内的劳动者吗?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可以辞退哺乳期内的劳动者吗 单位辞退劳动者也就是与...


·没有劳动关系的误工费能否获得?
      没有劳动关系的误工费能否获得? 只要员工和单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那么出现工伤之后就会存在停工留薪期,此期间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工资的。工伤期间的工资应该由单位承担,并非工伤保险支付。 员工在发生受伤事故之后,应该按照工伤流程进行处理: 1、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2、申请工伤...


·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需要拿什么资料
      做工伤认定的时候,可能稍微了解的公民都知道,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期准备工作是比较繁琐的。在把所有的材料提交完毕以后,社保局就会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完毕以后,肯定劳动者是比较关注结果的,等结果出来以后,肯定是需要去取得。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需要拿什么资料? 一、...


·员工新入职需要注意什么?
      新员工在入职之前都是要签订一项入职合同的,只有这样员工才能对自己所属的工作以及职位有所了解,但是在签订合同的之初,往往在这个时候的员工新入职需要注意什么呢?我们查询了有关的答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吧。 一、员工新入职需要注意什么呢? 1、签劳动合同,合同上会写明试用期和转正时...


·发生分包工程款结算纠纷后如何拿到工钱
      发生分包工程款结算纠纷后如何拿到工钱 一、什么是分包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工程款结算纠纷都发生在实际施工人和他的直接上一级分包关系之间。这一层次的分包关系,绝大多数都是几级违法分包下来的,可能是通过多次的包工头分包下来,也可能是第一次分包就是没有合法资质的分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