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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当事人如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违约方主动支付了违约金,且在支付前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下调,应视为其对已履行的违约金放弃了请求调整过高的权利。如其再请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强制履行的有效要件
构成强制履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
2、必须有受害人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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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的判定
从立法的目的来看,判定是否根本违约应当把握以下两点:
其一,合同的不当履行部分包含了实现合同利益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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