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家赔偿范围及条件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国家的赔偿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只有符合相关的条件,并且在赔偿的范围之内,才是可以获得相关的赔偿的。那么,国家赔偿范围及条件都包括什么呢?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国家赔偿条件

1、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赔偿范围

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关于国家赔偿范围及条件,我们要注意,在进行赔偿的时候,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自残等行为造成的损失,四不予赔偿的。另外,造成的伤害的等级不同,赔偿的金额也是不同的,我们在要求赔偿的时候,首先要确定伤残的登记等。


·刑事法律中夫妻重婚过什么意思?
      刑事法律中夫妻重婚过什么意思? 一、刑事法律中夫妻重婚过什么意思? 重婚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


·夫妻一方担保不动产会查封吗?
      夫妻一方担保不动产会查封吗?夫妻一方担保不动产可能会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如果民间借贷提保人有房产,经法院判决后,贷款人申请了人民...


·现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
      因为军人对国家的贡献巨大,法律对于军婚有特殊的保护,对于离婚的条件要求都做了相关规定,那么对于现役军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法律有没有规定呢?今天整理了关于现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资料,供您阅读了解。 一、现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 对于军人离婚时财产分割法律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同普通人...


·军人离婚申请诉讼离婚程序
      军人离婚案件适用大部分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有着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 起诉。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


·离婚起诉子女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果夫妻双方当中,其中一方要单独起诉孩子的抚养费的问题,在起诉抚养费之前,不妨自己先提前来了解一下离婚起诉子女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因为我国的婚姻法当中,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不被侵犯,特地针对孩子的抚养费的问题拟定了相关的条款,要求男女双方在离婚的时候,不得侵犯孩子的任何...


·夫妻一方给别人财产是否合法?
      夫妻一方给别人财产是否合法? 一、夫妻一方给别人财产是否合法? 夫妻一方给别人财产是不合法的,把共有财产给别人的这种行为是无效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如果要追究的话,可以依法起诉。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一、离婚孩子9个月抚养权归谁?
      一、离婚孩子9个月抚养权归谁?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岁之前属于哺乳期,原则有女方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


·离婚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吗?
      离婚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吗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允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但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即关于允许变更的期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案件中尚未超...


·在我国如何写起诉离婚书
      民事纠纷审理的过程当中,肯定法院是要当事人提交诉讼状的。就包括起诉离婚的话,起诉离婚当然需要原告方提交离婚起诉书。但是估计大多数人都不知道在我国如何写起诉离婚书?离婚起诉书是向法院诉讼离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材料之一,所以怎么写离婚起诉书,这也是有相关技巧的。 一、在我国如何写...


·离异后子女监护权如何变更
      离异后子女监护权如何变更 一、离异后子女监护权如何变更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


·婚姻出轨取证该如何操作,一方出轨要怎样收集证据
      1、固定易失证据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2、收集文字证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