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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时能否将被告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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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结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针对此条的规定,能否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审判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如何应对,值得分析和探讨。审判实践中应区别情况分别裁决:
  一、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所签合同,如相对人在起诉时,债务人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时,不应将签约方的配偶列为被告。但在合同债权确认后,相对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可以申请追加该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这样既保证了审判效率,避免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操作的矛盾,也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实现。
  二、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所签合同,如果相对人起诉时,负有偿还债务义务的一方已与其配偶解除了婚姻关系,不论负有偿还债务义务的一方已与其配偶是否就所负债权人的债务确定责任主体,法院应当将债务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这样可以避免假离婚真逃债,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合同交易的安全。如债务人的配偶能举证证明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即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举证责任在债务人的配偶及债务人。
    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所签合同,负有还债义务,如果相对人在起诉时,签约人本人死亡,就应当将生存签约方配偶列为被告,以确定债权是否存在,并承担偿还责任。但如相对人本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其他继承了遗产的继承人也应当共同参加诉讼,承担偿还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前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后者承担的是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不继承则不承担责任。这是由于婚姻关系既是人身关系的结合,也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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