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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可否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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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并非必须适用简易程序。对于新类型案件、辖区内类似案件较多需要统一裁量标准的案件等,即便案情简单,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本条第七项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起诉后原告下落不明的,一般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条并未对起诉后原告下落不明是否仍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都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书通常明确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原告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起诉后下落不明时,一般不需要进行公告送达,不会因此造成诉讼迟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第三,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条规定了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其理由是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会造成审理拖延,不符合简易程序快审快结特点。但被告收到了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的,已不存在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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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单上写有收件人有效的手机号码,通常情况下足以使快递员联系到,快递单托寄物名称一栏为空白故无法说明投递物品就是《律师催款函》事宜,若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主张对方并未寄出《律师催款函》,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可以证明权利人在保证期间内曾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


·按营业执照地址送达的问题
      1.法院按照受送达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快递单回执载明邮件妥投、他人代收。因受送达人及送达地址均无误,至于代收人身份、签收过程、内部转交程序等均非人民法院送达的审查内容,故应认定法律文书成功送达。2.对于守约方支付的律师费是否应作为违约损失予以赔偿的问题。因...


·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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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因被羁押不能参加诉讼是否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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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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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诉撤诉的,反诉可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请存在,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
      在开庭审理前,本诉已撤诉的,反诉可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请存在,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当事人坚持反诉诉讼请求的,可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均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同时要求违约金的,以合同金额和违约金数额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 根...


·当事人在另案中提出的抗辩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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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1.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3.担保权纠纷案件; 4.人脸信息侵权案件; 5.著作权侵权案件; 6.商标权侵权案件; 7.专利权侵权案件; 8.网络侵权案件; 9.生态环境侵权案件; 10.不正当竞争案件; 11.在知识产权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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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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