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本诉撤诉的,反诉可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请存在,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开庭审理前,本诉已撤诉的,反诉可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请存在,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当事人坚持反诉诉讼请求的,可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均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同时要求违约金的,以合同金额和违约金数额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9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从字面看,该规定似乎明确了本诉撤诉后,反诉不受影响、继续审理的基本原则,但从司法解释的整体框架看,该撤回反诉的规定,存在于“十、第一审普通程序”部分,前承第238条第2款“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情形。可见该条规定所指的,应是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乃至开过庭、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参与诉讼的情形。

此时,只要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诉原告仍可根据自愿原则,对自身诉权进行自由处分,使本诉由于其诉讼意思表示的撤回归于消灭;但若枉顾本诉被告即反诉原告是否有不再主张反诉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而直接认定反诉亦因本诉原告诉讼意思的撤回同时消灭,会导致的后果则应具体分析。通常情况下,被告提起反诉,无外乎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被告单纯只是想抵消或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若原告未提起诉讼,则被告亦不会提起反诉中的诉讼请求,其反诉更类似于一种答辩或抗辩;另一种情形,则是被告本已有与原告对簿公堂的意愿。并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哪怕原告未提起诉讼,其亦将就己方的诉求起诉,只是因为原告起诉在先,与己方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相同的法律关系并具有对抗性,才以反诉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对于第一种情形,若原告申请撤诉,反诉人可能大松一口气。随之心甘情愿放弃反诉;但也可能反诉人在参加诉讼的过程中发现原告败诉、己方胜诉可能性极大,希望"乘胜追击",无论本诉是否继续存在都不愿放弃反诉。

对于第二种情形,更可能发生的结果则是尽管本诉消灭,反诉人仍希望自己作为原告的反诉能继续审理。因为其中承载着己方本已存在、不因本诉消灭而消灭的独立诉讼请求。不论第一种情形,还是第二种情形,只要存在反诉人以原告身份继续坚持其诉讼请求的可能性,法律就不宜枉顾反诉人可能继续坚持诉讼的意愿。机械地规定"本诉消灭、反诉亦相应消灭"。否则。另行起诉、建立新诉、继续坚持在反诉中的诉讼请求,就很可能成为反诉人的下一步选择。而此前,本诉和反诉均已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为举证质证作出艰苦努力,法官已为查明案情、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开展大量研究,此时将一切归零使反诉成为新诉,不仅对反诉人有失公允,大大增加了双方当事人诉讼负累,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概因如此,上述第 239条才规定,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环节后,原告申请撤回本诉的,反诉仍应独立存在、继续审理,不因本诉归于消灭而自然消灭。当然,若反诉原告因本诉撤诉亦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的不在此列。总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9条要解决的是"反诉已经存在并延续,是否要因本诉的消灭而同时消灭"的问题。


·争议标的指的是什么
      《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


·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仲裁或诉讼时责任主体的认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也可以设立子公司,但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那么在于分公司签订合同产生纠纷起诉时,诉讼主体与责任承担主体怎么确认?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生效判决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能否被认定为“已被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般来说,经人...


·超过起诉时效,可否通过信访渠道解决争议?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限通过上访渠道解决争议,属于信访事项的范围。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款..项关于“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的规定,系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的情况下,通...


·起诉后,法院不立案怎么办?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可否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并非必须适用简易程序。对于新类型案件、辖区内类似案件较多需要统一裁量标准的案件等,即便案情简单,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本条第七项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起诉后原告下落不明的,一般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条并未对起诉后原告下落不明是否仍可适用简易程...


·最高法院:即使不提供被告身份证信息,法院也必须受理立案
      近日,最高法院作出《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说明了: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起诉的必要条件中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但如何明确一直没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因...


·对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274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


·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尚未支付的,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无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法院在裁判律师费如何承担时,应充分考虑守约方诉求违约方支付律师费是否存在正当性、合理性及律师费数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守约方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律师费发票及部分转账凭证等,应认定律师费金额合理,且委托代理合同明...


·公民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所说的被告住所地,是指公 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