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修正案九隐私的保护规定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在1997年通过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刑法的罪名及规定已经不能与时俱进了,所以有了刑法修正案这样一种做法,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人们之间的联系越来越便利,但是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也越来越没有安全感,因此隐私权的保护就逐步被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九隐私的保护就凸显出来了,具体是怎样规定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刑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三大变化
1、变化一:不需特殊身份 皆可被追刑责 《刑法》第253条原条文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网络购物、支付平台的兴起,公民在网上实名注册并提供个人详细信息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从而使这些单位轻易地获得了公民个人信息,也由此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急需法律严加规制。“修九”第17条将上述两罪名的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及单位,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个人及任何单位均可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2、变化二:获取方式不限 弥补追责空白 根据《刑法》原条文规定,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仅就个人或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两种途径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规制。对于通过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以外的其他方式合法地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将该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现行刑法并没有相关处罚的规定。“修九”恰好弥补了这一空白点,扩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范围。?
3、变化三:最高刑提至7年 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刑法》原条文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修改前凡是构成此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而“修九”则把最高刑期提高至七年,同时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从中可见立法机关大大加强了对此罪的打击力度。
经过上面对于刑法修正案九隐私保护的介绍可以看出国家立志对于隐私权保护的重视,特别是对于可以运用自己职务之便来侵害他人隐私权的群体,他们不仅是丧失了自己的职业道德,更是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势必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上面的内容可以帮助到您了解。



·深圳盗窃罪量刑标准数额规定
      对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在全国都是统一的,只不过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就会导致不同的地区对盗窃罪规定的数额标准不同。那么你知道深圳关于盗窃罪量刑标准的数额是怎么规定的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深圳盗窃罪量刑标准的数额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


·网络诈骗初犯怎么判刑?
      网络诈骗初犯怎么判刑?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出了,网络诈骗是越来越多了,在我们的生活之中到处都可以看得到有关网络诈骗的相关信息,但是还是有大部分人会被骗,网络诈骗的量刑的依据有很多,还要分初犯还是惯犯,那么网络诈骗初犯怎么判刑呢?下面律师一一为各位解答。 ...


·刑事立案侦查后能否中止执行?
      刑事立案侦查后能否中止执行?可以中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


·对犯罪中止犯的处罚是什么
      对犯罪中止犯的处罚是什么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犯的处罚原则较为特殊:首先,明确是“应当”从宽处罚而非如同预备犯、未遂犯那样“可以”从宽处罚;其次,注意对中止犯的处罚也不同于预备犯、未遂犯那样比照既遂犯进行处...


·意外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规定是什么?
      意外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规定是什么?意外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规定是按照刑法规定进行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判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


·刑事诉讼法搜查条文有哪些?
      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办理首先会由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在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会采取搜查的方式获得证据。那么,刑事诉讼法搜查条文有哪些?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诉讼法搜查条文有哪些?...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
      在司法鉴中,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是要处有期徒刑及处罚款金的,有的人认为应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这类犯罪是根据犯罪者的行为来定夺的,这种严重的行为会危机社会的,一旦发现这种掩饰隐瞒犯罪情节,法律都会严惩,决不姑息,具体的你可以看下文。 一、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


·强奸罪的刑期起点是几年?
      强奸罪的刑期起点是几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二、犯罪性质(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


·用假驾驶证构成犯罪吗
      用假驾驶证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


·民事诉讼涉刑事中止审理申请书范本?
      民事诉讼涉刑事中止审理申请书范本? 在诉讼审理过程中,会有许多突发意外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若出现了中止情形,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递交申请,申请终止审理。其申请必须要有事实依据,不得随意捏造事实。申请做某件事,要有合理的出发点。法律是庄严的,不是可以随意玩弄的。接下来,我们将和您...


·犯罪构成的分类区别是什么?
       一、犯罪构成的分类区别是什么? 结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为如下几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