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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时能否同意不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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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合同时能否同意不行使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
1、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也就是说,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撤销权又被称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
3、撤销权与代位权都是法定的权利,都属于债的保全内容,且必须附随于债权而存在,但两者又有区别。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4、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也是不同的。后一种撤销权只是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设定的,享有撤销权的人只能是一方当事人。而前一种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措施,并不是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设定的。
二、订立合同时能否同意不行使撤销权
合同条款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双方只要就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就可以成立。因此,订立合同时可以同意不行使撤销权。但是合同法也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事由包括显失公平,如果订立合同时合同中写明不行使撤销权有可能会构成显失公平,导致合同变为可撤销合同。
综上所述,就是我们对能否同意不行使撤销权问题的解答。撤销权的行使与否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是否行使自己的权利由自己决定,可以不行使撤销权。所以不必因此而产生什么负担。虽然法律赋予了撤销权,但是您还是不能滥用这项权利,因为签合同也是要讲求诚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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