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使用权50年商品房到期该怎么办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土地使用权50年商品房到期该怎么办土地产权和房屋产权分离到期后可续约。我国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比较常见的是40年、50年和70年。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你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要知道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是50年,对于购买商品房的人来说,关注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具体产权到期后怎么处理我国法律上有明确的说明。



·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近几年在大量的修建国道、高铁、机场等方面征用了大量的农村用地以及其他用地,虽然是为了国家的发展但是被征地主人没有义务为此买单,国家为保证被征地人的财产损失,各地都出台了征地补偿标准,那么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


·2023征地补偿款怎么管理使用?
      征地补偿款怎么管理使用?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


·四川成都征地拆迁补偿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四川成都征地拆迁补偿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征地拆迁无小事,这是每个城市政府都十分重视的事情。近年来因为征地拆迁而引发的矛盾冲突事件屡见不鲜,对当地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威胁。 四川成都征地拆迁补偿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四川成都征地拆迁补偿管理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征地补偿标准最新
      福建省征地补偿标准年最新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导致农村耕地面积被占,此行为是不可拒绝的政府城市规划行为。但是人们失地之后,同样会获得一定的赔偿,因此如今人们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关于征地补偿的具体内容。下面的我们带您看一看福建省征地补偿标准2017的具体内容。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


·甘肃平凉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现代化建设,国家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促进经济发展中,会征用人民的土地。这就造成了人民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针对此损害,国家会提供相应地征地补偿费用或者安置费。那么,甘肃平凉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供您参考!2018年2月19日,甘肃省政府发布了更新后的...


·征地补偿地类认定部门是谁?
      征地补偿地类认定部门是谁?征地部门发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时候,会根据土地使用类型进行划分,不同的等级对应的补偿款不同。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对土地类型进行认定就显得十分关键,这关系到补偿款的多少。那么,征地补偿地类认定部门是谁?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一、征地补偿地类认定的部...


·沭阳大棚征地补偿的标准有哪些?
      沭阳大棚征地补偿的标准有哪些?国家征收农民的土地之后,就必须要给予农民相应的征地补偿,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所以导致出现纠纷时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征地拆迁纠纷的发生主要原因也是因为征地补偿不能达成一致,而征地拆迁补偿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等因素标准也有所差...


·土地使用证可以继承吗?
      土地使用证可以继承吗?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可以按照规划进行建造房屋等行使用益物权。一般我们都只听说过房屋继承,很少听说过土地使用权的继承。那么,土地使用证可以继承吗?如果可以继承,那么办理变更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呢?详情参考下文。 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土地流转的常见方式有哪些
      土地流转的常见方式有哪些 一、土地流转的常见方式有哪些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转包、借用、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1、转包 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


·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是否合理
      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是否合理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


·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些单位拿到土地后,由于生产计划有变,导致土地闲置,这时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去。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签署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出现漏洞,使土地转让发生纠纷的事情也不少。处理纠纷,双方要合理合法的进行,不可使用暴力。那么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下面我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