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处罚申请执行标准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行政处罚申请执行标准有哪些?


(一)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内,予以履行。


(二)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处罚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的处罚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四)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执行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处罚执行的。


(五)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执行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六)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处罚执行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七)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处罚执行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八)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执行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进行处罚执行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十)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执行处理。


处罚执行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十一)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执行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执行,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执行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需要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执行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执行,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进行行政处罚执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五)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是对于一般没有上升到犯罪才使用的处罚,但是行政处罚也是有执行标准的,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进行使用此法,行政处罚的条例有很多种只要是犯了事,那么都会有条例来进行处理,所以,一切违法的事情我们都不要做,一个国家的和平是要靠您来进行维护的。




·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一、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当事人提出请求之后,有相关的行政机构来进行委托委托协议签订完毕之后,是委托人员进行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是否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对此,需要分两种情形: 1.对于已届出资期限的股东 对于已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法律有明确规定,如《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


·自书遗嘱中需要注明遗嘱执行人吗?
      自书遗嘱中需要注明遗嘱执行人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订立遗嘱时不一定要写遗嘱执行人的,要不要执行人由被继承人自行决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由执行人执行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有哪些一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类机关主要有:公安、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有限的,除了加处罚款的...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性要求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性要求是什么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性要求是什么? 一)催告程序 1、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书应载明4项内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


·申请执行人主张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不动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法院能否执行该不动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不动产,案外人书面认可该不动产实际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采取执行措施。案外人否认该不动产属于被执行人,法院不能直接执行。经当事人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法律程序确...


·监外执行是检察院决定吗?
      监外执行是检察院决定吗? 一、监外执行是检察院决定吗? 监外执行不是由检察院进行做决定; 监外执行的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时,直接决定。也可由执行机关批准决定(监狱)。监外执行具体由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一般是当地的司法局。 二、哪些人可以监外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


·辩护律师提出意见权在什么司法审理阶段执行?
      一、辩护律师提出意见权在什么司法审理阶段执行?1、辩护人依法独立履行职务,辩护人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与人,依自己意志依法进行辩护活动,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之外,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左右。2、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


·暂予监外执行都有哪几种
      暂予监外执行都有哪几种 一、监外执行都有哪几种 1.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申请执行人主张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不动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法院能否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不动产,案外人书面认可该不动产实际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采取执行措施。案外人否认该不动产属于被执行人,法院不能直接执行。经当事人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法律程序确...


·行政判决强制执行有无迟延利息?
      行政判决强制执行有无迟延利息?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