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处罚申请执行标准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行政处罚申请执行标准有哪些?


(一)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内,予以履行。


(二)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处罚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的处罚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四)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执行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处罚执行的。


(五)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执行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六)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处罚执行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七)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处罚执行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八)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执行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进行处罚执行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十)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执行处理。


处罚执行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十一)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执行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执行,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执行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需要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执行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执行,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进行行政处罚执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五)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是对于一般没有上升到犯罪才使用的处罚,但是行政处罚也是有执行标准的,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进行使用此法,行政处罚的条例有很多种只要是犯了事,那么都会有条例来进行处理,所以,一切违法的事情我们都不要做,一个国家的和平是要靠您来进行维护的。




·仲裁裁决执行期限一般是多久?
      仲裁裁决执行期限一般是多久?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是怎样的?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是怎样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是首先提出申请,然后就是由相关的法院来进行受理,受理完毕之后根据所提出的申请的事项来做出一个合理的判断,看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最终就是做出一个裁判,允许强制执行,当然会有工作人员来进行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


·一、执行异议确认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什么?
      一、执行异议确认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什么? 执行异议确认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在法院执行涉案房产时提出执行行为异议,防止法院在拍卖等执行环节将承租人的利益排除在外。对于上述异议未得到支持不服的,承租人应当根据民诉法第225条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非提出...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什么条件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什么条件 一、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什么条件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表现为哪些方面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表现为哪些方面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包括: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


·财产保全后还能强制执行吗?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影不影响执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影不影响执行? 一、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影不影响执行? 显然是影响执行的,撤销仲裁裁决后不需要执行相关决议。撤销仲裁裁决是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类型2023 一、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类型 (一)间接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是哪个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是哪个《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


·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一、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强制执行费用由谁承担?
      强制执行费用由谁承担? 一、强制执行费用由谁承担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1、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 2、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 拓展资料 1、...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