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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的股权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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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隐名出资而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主要有两种:一是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向第三人转让股权而产生的纠纷;二是实际出资人与第三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而名义出资人拒绝履行并主张股东权而产生的纠纷。



(一)名义出资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股东资格的取得不以实际出资为必要条件,名义出资人虽然并未实际出资,但是其是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东,具有股东的形式特征。因此,对于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向第三人转让股权而产生的纠纷,关键在于价值取向的选择和判断上,是保护真正的权利人还是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对于涉及第三人的股权转让纠纷,法院应遵循外观主义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确认名义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进而确定股权转让行为有效,以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当然,在以牺牲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为代价维护交易安全时,法律选择保护的仅仅是善意第三人,如果受让人事先明知,甚至与名义出资人恶意串通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实际出资人当然得请求法院确认他们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如果受让人系事后知晓,其享有选择权,能够以重大误解(对交易主体)为由行使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另一方面,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也并非处于完全无保护的状态,其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另行解决。在名义出资人擅自将股权转让,而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股权时,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名义出资人将转让所得价款归于自己,并可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



(二)实际出资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无外乎从主体是否适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标的是否确定以及是否可能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四个方面着手。值得考虑的是,股权转让协议必须要以股东资格的享有为前提吗?不具有股东资格的出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确定无效?对此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似乎也都与此无关。再者,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也没有将此类合同认定为绝对无效,笔者更同意合同本身为有效的观点。 当受让人依其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而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时,公司很可能会拒绝,此时,实际出资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虽然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但是不能对抗公司,受让人也不能通过股权转让合同直接取得股权。


·股东收取公司转账的行为认定
      否认公司法人格,须具备股东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定要件。认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其他混同情形等。公司向股东的单笔转账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公...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冲突处理
      正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协议与章程之间不可能发生冲突。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发生了冲突,则如何适用呢? (一)如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公司设立...


·公司人格混同的行为认定
      公司之所以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以其财产和责任上独立于其出资人为前提条件和实质内容的,并因而具有了自己的独立的组织机构、名称、住所、所营事业等。 因此以人格混同的外在表现为划分标准,公司人格混同可以分为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和业务混同三种。 通常情况下,财产混同表现为以下几...


·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
      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效果是导致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不再成为保护股东免受债权人直索的法律屏障。因此,直索责任的主体为公司股东已无疑议。 在公司人格否认情况下,公司股东所承担的直索责任具有三个特点: 1、股东直索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的,它只是对债权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范本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6、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财产的行为
      1.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等六方面的因素。 2.公司和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有财务记载是否定公司人格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有财务...


·公司股东的出资缴纳义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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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


·董事会僵局
      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执行机关,在公司治理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除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外,其他公司的董事会都是一个集体行使权力的机构,因此导致了董事会也可能出现僵局。 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或委派,不少公司的董事是由股东自行担任,这使董事会与股东会有一定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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