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在我国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抢劫罪是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它既侵犯了人身权利,又侵犯了财产权利,理论界对暴力实施对象的“人”争议不大,而作为劫掠对象的“财”却饱受争议。我国刑法第263条将抢劫罪的劫掠对象规定为“公私财物”,从民法的角度讲,财产权的范围较广,不仅包括物权、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传统观点认为,仅有物权中的有形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生事物不断不出现,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外延有扩张的趋势,表现在抢劫罪上,不动产、债权、财产性利益、无经济价值之物、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等特定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不动产可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结合我国刑法263条的规定以及现有的刑法理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现今司法实践及传统观点基于对抢劫罪通说概念的理解,认为“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可以取得财物只能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便于携带移离,不动产是难以当场取走并非法占有的”,因此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首先,不动产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不能把罪刑法定原则仅仅理解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片面强调其保障犯罪人权益的一面。罪刑法定原则在严格把握入罪规则的同时,其题中应有之意也包括不随意出罪,也即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当然要依法定罪处罚,这也是刑法最基本的价值所在,即刑法首先要成为“善良人的大宪章”,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随意进行限制解释,把那些本应作为某一较重犯罪来处理的行为作为另一较轻的犯罪甚至排除其犯罪性。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刑法总则第91条和92条又对刑法所称的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作出了明确阐释,其中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从民法的角度讲,物也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

刑法总则对于公民财产的界定应该对分则的个罪认定起到指引和制约作用,同时刑法作为民法等其他法律的后盾法,其实施也必须以尊重其他法律的基本理论为前提,因而无论是基于文理解释还是基于系统解释,房屋这样的不动产作为公民财产的重要部分应当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这符合我国刑法的现有规定,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做法,那些将不动产排除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观点是对抢劫罪犯罪对象所作的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解释,不利于贯彻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系统性,也不利于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性,更会人为缩小抢劫罪的范围。

(二)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满足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否定论者认为,“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对取得财物有两点要求:

1、财物能被行为人占有、携带、移离;

2、要求取得财物当场实现的可能性;

(1)当场可以取得的财物只能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可以携带、移离,并实际控制据为己有。对于行为人强行霸占的不动产,被害人可以较容易地通过政府机关收回,恢复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因此行为人不能当场实现对不动产的完全控制和随意处置。首先,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要求的是当场“劫取”财物,不能把这里的“劫取”狭隘理解为“拿走”、“移离”。

(2)抢劫罪强调的是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并不要求行为人是否将财物拿走转移,也不要求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所有权。事实上,对于抢劫来的财物,不管行为人是否能把这一财物带走、移离,基于物权法的规定,行为人都不能取得此财物的所有权,因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都是缺乏占有权能的非法占有。既然行为人只能“占有”,不能“所有”,那么,只要合法占有人或所有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而被行为人当场控制即符合了抢劫罪“当场劫取财物”的要件。“针对不动产的“抢劫”,只要犯罪行为人当场使不动产之合法占有人或所有权人失去占有,从而掌握和控制了该不动产,其行为就可定抢劫罪。”实际上,针对不动产,行为人也可以当场取得形式上的所有权而最终实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3)“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仅可以当场掌握控制他人房屋,而且在掌握控制以后可以进一步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将房屋的所有权在形式上转移给行为人”。这里,行为人不仅当场非法占有了不动产,而且“当场”使用暴力迫使原所有人“当场”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我们不能把刑法中的“当场”仅理解为此时、此刻这些短暂的时间,抢劫罪可以是继续犯,作为抢劫罪要件的“当场”可以是片刻,也可以是较长的一段时间,可以有时间的延长和空间的转移,只要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手段在持续中并没有间断,那么这个持续的时间段都是“当场”。

(4)另外,否定论者以不动产被霸占的被害人可以较容易地通过政府机关收回,恢复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为由反对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的对象也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司法救济不应成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财产犯罪之后,赃物被追回并不影响犯罪的完成形态,更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财物返还仅仅是抢劫罪既遂之后的一个酌定量刑情节而已。

(三)不动产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罪刑均衡原则的必然要求。

1、罪刑均衡原则要求有罪必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将不动产排除于抢劫罪犯罪对象必将轻纵犯罪,进而使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大打折扣。

2、首先,“用暴力、胁迫方法将他人赶出家门,霸占房产,若不以抢劫罪论处,在行为人的手段行为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对其只作民事处理。判令退还房屋,未免轻纵罪犯。”再者,否定论者认为,“对于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入住,霸占他人房屋的,可以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行为人有伤害、杀人行为的,可以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为霸占房屋土地,而毁坏财产的,可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

3、若不动产可以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则使用暴力胁迫,强行霸占他人房屋的行为绝大多数符合“入户抢劫”的条件,其法定刑是非常重的。而若按照否定论者的观点,对上述抢劫不动产的行为,在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只能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来处理,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定最高刑3年,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5年,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加重量刑档次的最高刑也只有7年。这样会严重放纵那些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霸占他人不动产的行为,同样的非法占有目的,同样的暴力胁迫手段,同样的抢劫行为,仅仅是因为行为对象上动产与不动产的差别而使刑罚差别如此大,况且,不动产往往比动产的价值要大许多,价值大的不动产被抢反倒量刑轻,价值小的动产被抢反倒量刑重,刑罚上的不均衡必将导致刑法的不公正。

(四)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有外国先进的立法例可供借鉴。

抢劫罪作为自然犯,长久以来为世界各国刑法所关注。在抢劫罪对象问题上,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经验和立法成果。日本早在1960年就在刑法典235条规定了侵夺不动产罪,“肯定了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从而也肯定了不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第209条规定了侵占不动产罪,即“意图行使不受法律、判决或行政行为所保护之所有权、占有、使用权或地役权,而以暴力或严重威胁之手段,侵入或占据他人之不动产者”。

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2、客观要件

(1)抢劫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3)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4)抢劫罪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5)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对于抢劫罪的对象主要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随着新事物的出现,也会随着增加相应的对象;关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分的很明确,有客体和主体之分,也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之分。针对不同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有不同惩罚措施。


·故意杀人罪要怎么赔偿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


·强奸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强奸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一、强奸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强奸犯属于行为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其也具有结果犯的特征,比如其危害的后果(结果)会决定其承担刑事处罚的程度有明显差异,如果强奸幼女,暴力强奸,至被害人死亡或严重的伤害后果等从重加重处罚情节,就具有了结果犯的属性。二、行为犯和结果...


·犯罪人诈骗六万怎样争取缓刑?
      根据法律的规定诈骗六万怎样争取缓刑?根据法律的规定诈骗六万争取缓刑需要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适用条件如下所述: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盗窃案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一、盗窃案的犯罪构成有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刑诉法第四十九的法条是什么
      相信我国公民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不陌生,刑事诉讼法又叫刑诉法。刑诉法当中的主要内容都是用来服务于刑事案件审判的,整体来说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建设当中还是会经常用到的一道程序法。不过刑事诉讼法当中的法条规定的内容是非常多的,在下文中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刑诉法第四十九的法条是什么? 一、...


·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之一,同民事诉讼一样,刑事诉讼也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分。法院采取简易程序的,从受理到做出判决一般在二十日内,除非有特殊情况,审理期限可以进行延长。那么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我们根据有关法律知识给您讲一讲。 一、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故意伤害罪适用刑法条文第几条
      故意伤害罪适用刑法条文第几条 一、故意伤害罪适用刑法条文第几条? 故意伤害罪适用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应该怎么确定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在对共同犯罪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仔细区分一下各个当事人在身份,毕竟针对不同的身份,法律中规定的处罚原则是不一样c的。那到底应该怎么确定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的分类,是确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因为我国刑...


·农村麻将赌博多大构成犯罪?
      农村麻将赌博多大构成犯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赌博罪的构成要求...


·渎职罪成立条件是什么
      渎职罪的构成条件如下:1、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3条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3条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一、贷款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