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山西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为了加强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山西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为了加强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技术管理水平,统一施工资料的编制内容和要求,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山西省有关部门制定了《山西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为了更好的解读管理规程,我们为您整理了对于建筑从业者来说比较重要的两个部分,一是管理规程的基本规定,第二是施工资料的管理职责,供您参考。

一、基本规定

1、施工资料管理应以工程合同文件、审批文件、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作为依据。

2、参建单位应将工程施工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规程涉及的监理职责。

4、施工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填写、收集、整理,并按本规程要求分类组卷。内容应真实可靠、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且参建各方应按规定进行签字、盖章。

5、施工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资料进行全过程管理。建设过程中施工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6、施工资料的编制、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所采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软件功能应经过评审并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7、施工资料应统一按本规程第5章、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表格填写,本规程未规定统一表格的,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做出规定。

8、执行本规程的各参建单位,应依据现行标准,正确选择并及时修改检验表格中的技术要求,其余部分不得随意更改。

9、施工资料不得任意涂改、随意抽撤、损毁、损毁,严禁伪造,对于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故意隐瞒质量隐患而造成文件不符合真实情况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施工资料电子档案的编制应依据施工或监理合同进行,编制范围及要求、验收与移交应符合国标《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 - 2014、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 - 2007的要求。

11、施工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施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二、施工资料的管理职责

(一)建设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管理应承担下列职责:

1、负责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的收集、管理、组卷、归档工作。

2、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必须按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并保证开竣工手续和文件完整,齐全。

3、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4、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按照山西省关于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5、在与施工、监理等企业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应明确规定竣工图的编制单位、施工资料档案的编制要求、承担单位、编制费用,移交期限和编制份数;如果要求各参建单位编制施工资料电子档案,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

6、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7、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办理应由建设单位签认的施工资料,并收集和汇总各参建单位归档的施工资料。

9、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施工资料进行预审验收,施工资料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要求其整改和完善。

10、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均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施工资料档案管理人员,施工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应负责及时收集、汇总各参建单位立卷归档的施工资料,并按类别、形成时间进行登记、立卷、保管,工程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移交。

11、单位工程的沉降观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承担,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沉降观测报告。

12、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施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施工资料档案。

13、竣工图的绘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绘制,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费用。

(二)监理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管理应承担下列职责:

1、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负责编制两套监理资料,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

2、监理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 - 2013的有关规定。

3、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阶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资料的形成、收集和归档工作,保证施工单位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5、监理资料在移交和归档前必须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字,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管理应承担下列职责:

1、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部门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各级施工资料的管理部门应配备工程技术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施工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施工资料应及时通过报验、报审程序。主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应先通过本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审核后才能报监理(建设)单位核验、审批并办理签章验收手续。

3、施工资料的申报和审批应有时限要求,并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各单位的责任;如无约定,施工资料的申报和审批不得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

4、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资料的编制要求、质量标准、移交期限和编制份数。分包工程完工后应按约定移交施工资料。

5、施工单位应负责编制、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资料。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施工资料。各分包单位应负责将本单位形成的施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并保证施工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施工资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

6、接受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监督和检查。

7、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负责编制两套施工单位资料,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管理应承担下列职责:

1、应按合同和本规程的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并接受建设或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归档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2、施工过程中,及时对需要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施工资料签署意见。

3、工程竣工验收,应出具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山西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一部分内容。从业者在管理施工资料时,要严格遵守管理规程的内容,履行规程的职责。在从事施工资料管理工作之前,从业者应该先进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学习,从而更好地了解这份工作,了解自己所要担负的责任,以免在日后工作中,发生特殊情况。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成怎么办?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成怎么办?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如果有合法理由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合法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协商不成,并且拒绝在解除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可以到到公...


·一、享受工伤待遇退休后死亡领取丧葬费需要哪些资料?
      一、享受工伤待遇退休后死亡领取丧葬费需要哪些资料?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要毕业证吗?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要毕业证吗?签订劳动合同通常都是会要求有毕业证的。因为在当事人还保留学生身份之前,公司与之建立的都不是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特征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还没拿到毕业证的仍然属于在校生,不具备《劳动法》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还没拿到毕业证的应届...


·劳动合同中对于休息休假的规定
      劳动合同中对于休息休假的规定1、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 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


·北京工伤认定多久下来?申请工伤认定有时效限制吗
      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如果不符合情形那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当然,认定部门在受理了申请之后,那就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认定结果才行。有人就问了那在北京工伤认定多久下来呢?其实不管在哪里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都是一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疑惑。 一、北京工伤认定多久下来 60天作出工...


·一、有工种的劳动合同有哪些?
      一、有工种的劳动合同有哪些? 有工种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用工、无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3种方式。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的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无确定的终止时间。 ...


·在工伤认定中哪些不属于工伤
      在工伤认定中哪些不属于工伤 一、在工伤认定中哪些不属于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形不属于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况都属于工伤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


·怀孕工厂解除合同怎么赔偿 一、怀孕工厂解除合同怎么赔偿?
      怀孕工厂解除合同怎么赔偿 一、怀孕工厂解除合同怎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


·聘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吗
      聘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


·广义工程质量概念是怎样的
      广义工程质量概念是怎样的? 近几年,媒体几次报道国内一些地方出现的工程事故,楼歪歪、楼薄薄、楼脆脆等,不仅有这些看得着的怪象,甚至还有摸得着的,一些购房人在收房时,手指在墙上一戳一个洞、楼上装修两下就把楼板打穿,这些都是工程质量上出了问题,那么,广义工程质量概念是怎样的呢? 工...


·《劳动合同法》的订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我
      《劳动合同法》的订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我们到用人单位工作之前,都会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而针对劳动合同,我们国家有特别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里面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关事宜。下面我们为您整理编辑中国人民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一、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