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无效婚姻有哪几种形式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无效婚姻有哪几种形式

无效婚姻是指在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前提下,一些人对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仍然十分突出。

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的时候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进而改变了以前违法婚姻解除后果等同于合法婚姻解除后果的状况,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从而维护了中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文试就中国无效婚姻的构成、法律后果及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无效婚姻定义

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

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有些国家的法律中已经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关于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些国家规定,无效婚姻因自始无效,当事人间不发生身份关系,故所生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如日本民法等);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受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影响,仍视同婚生子女(如瑞士民法)。

(二)无效婚姻界定

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

2、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中国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修改后的婚姻法为了明确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十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3、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从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自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正逐步缩小,而且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了自始无效婚姻的种类,相应扩大了可撤销婚的范围。外国婚姻无效制度的这种

无效婚姻

发展趋势对中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因此,认为中国《婚姻法》第十条列举的自始无效婚姻的范围应当缩小,仅限于两种: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因为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又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这两种情形都严重违背了结婚的公益要件,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无疑属于自始无效婚姻。

至于第十条列举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法定婚龄的”,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形应划归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因为这两种情形只是违背结婚的私益要件或一般地违背结婚的公益要件,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如果一个人愿意与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愿意照顾其日常生活,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横加干涉,非要宣告它无效呢?此外,“未达法定婚龄的”在违法结婚之后如果达到了法定婚龄,也属于可撤销婚姻,由婚姻当事人自行选择,这样更利于百姓生活的稳定以及对婚姻当事人及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更符合婚姻法作为私法其基本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基本属性。

中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因胁迫而结婚的”。这种提法似乎不妥,规定为“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似乎更妥当。因中国的大多数婚姻法学专家均认为“可撤销婚姻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除了因胁迫之外,另外还应包括欺诈,双方当事人的误解以及虚假的意思表示等情况。

综上所述,认为中国的无效婚姻应有两类,第一类是自始无效婚姻,包括: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二类是可撤销婚姻,包括:

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未达法定婚龄的;

3、违背当事人意愿的。

无效婚姻有哪几种形式的疑惑,相信您已经解决了,这里在论述一下,无效婚姻呢,一般就是有重婚的,然后就是有一些不能结婚的疾病存在的,还有就是我们熟悉的近亲属是不可以结婚的,还有呢就是没有达到一定的年龄的也不行。


·对商家惩罚性赔偿性质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性质是什么?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具有公私混合法性质。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惩罚性赔偿于通过对行为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利益,是国家为自身需要而作出的强制性干预结果,尽管也有因无形损害而对受害人提供慰藉的需要,但更多的是国家为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预防的需要,体现了惩罚...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是否一定无效要确认未到法定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是否一定无效要确认未到法定婚龄是否是无效婚姻,要区分一定的情况是不能一概而论的。 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发生婚姻效力的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已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则不应对现存的婚姻作无效的认定。但这并不是对当事人过去行为...


·通常起诉离婚谁出费用?
      虽然,原告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需要同时交纳诉讼费,但此时仅仅是进行垫付,最终并不一定就是由原告承担这部分费用。那实践中,通常起诉离婚谁出费用呢?也就是说在起诉离婚的时候这个费用一般是由谁来承担的?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起诉离婚谁出费用 离婚诉讼费是交给法院的费...


·结婚一年离婚要退彩礼么
      结婚一年离婚要退彩礼么 男女结婚一年,支付由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彩礼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退还的。这个跟双方结婚时间长短不存在什么关系。所以,就算此时夫妻离婚,结婚彩礼也是不能拿回,不过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有法定情况的可以退还。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在结婚后,夫妻双方若感情破裂,是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离婚的,若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孩子的,需要按照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最新规定,协商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需要在书写诉状后,起诉离婚。 一、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第36条第3款规定:“离...


·一方诉讼离婚多久结案呢?
      因为相爱,所以结婚,不爱了,就离婚,对于现在社会来说,离婚已经是非常普遍和正常的事情了,如果夫妻双方,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没有提出,对于双方都同意离婚来说有所不同,那么一方诉讼离婚多久结案呢?国家对于这一方面有明确规定。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一、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


·女方怀孕了要离婚怎么离?
      女方怀孕了要离婚怎么离?如果您是女方的话,您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选择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男女双方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然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协议离婚不成,您可以选择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诉请法官判决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


·在监狱服刑,能办理离婚吗?
      有的人因为犯事被关押在监狱服刑,而此时他的配偶可能就会想要与之离婚。那么当事人一方在监狱服刑,能办离婚吗?如果可以,此时又该如何与服刑人员离婚?相信不少人都想了解这个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一、在监狱服刑,能办理离婚吗?法律并未限制服刑人员协议离婚的权利,但因绝大部分服刑人员...


·涉外离婚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在涉外离婚中具体的方式也有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如果是遇到涉外离婚纠纷的话,就必然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了,那么这个时候当事人该如何确定涉外离婚纠纷案件的管辖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涉外离婚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


·女方会得到赔偿结婚一年男方起诉离婚吗?
      女方会得到赔偿结婚一年男方起诉离婚吗?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凡是涉及到赔偿的,必须是有一方存在造成离婚过错,而无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该案中的女方提出离婚,是其自由选择的权利范围,而不是过错。那么不存在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


·再次起诉离婚一定能离婚吗
      在一次起诉离婚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还会进行第二次的起诉离婚,其实最终目的也就是要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那一方再次起诉离婚一定能离婚吗?法律中对再次起诉离婚的期限是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下面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再次起诉离婚一定能离婚吗 第一次法院判决不离婚,半年后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