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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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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讯问笔录的含义
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
讯问笔录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根据。它具有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证据的作用。
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虽然有共同之处,但是,二者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含义不同,前边已叙述;二是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 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三是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四是适用范 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二)讯问笔录格式
讯问记录的格式,主要有标题、正文(基本情况)、落款、日期等四个部分。
(三)讯问笔录的具体写作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和侦查工作实践和侦查工作实践,侦查人员在办案时,往往要对被告人进行不同目的的若干次讯问,同时,形成诸多笔录文书。根据这些笔录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和记载内容的不同,讯问笔录可分为三类。即:第一次讯问笔录、毓讯问笔录和系统口供笔录。



第一次讯问笔录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都必须在拘留或逮捕后顾之忧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讯问。第一次讯问的目的主要是查清证实被拘捕人是否被拘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证据性文书。其记录内容与方法如下:
1、讯问的起止时间;讯问人姓名。
2、讯问情况。主要应记明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籍贯、现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等);被告人的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被告人的主要社会经历(个人简历)等。
第二次以后的讯问笔录(除系统口供笔录),以上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部分可以不问不记。
2)查问证实被拘捕人是否应该被拘捕。上述内容问清记明以后,接着问:“今天你是因为什么问题,怎么到公安机关来的?”讯问被拘留、逮捕的人,可以问: “你是在什么时间因为什么问题被拘留(或逮捕)的?”记录人员必须把这一个问题和被告人的答应按原话记下来。这样做,一来是为了避免指供,二来是为了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检查是否错拘错捕等等。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进行上述讯问之后,如果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并作出交代,记录人员就必须准确完整地把被告人供述的全部犯罪事实和情况记录下来;如果被告人否认自己的罪行,记录人员应记明被告人叙述无罪的理由和根据。
如果被告人明显地狡辩、抵赖,记录人员也应如实记录下来,而且扼要记录讯问人员进行政策攻心的话,不能只记“教育”、“讲政策”等字样。此外,还应在有关部分注明被告人答话时喜怒哀乐等反常的感情表现。
4)本笔录最后的两个问答,一般应是这样的内容,问:“你上面交代的是不是事实?”“你把笔录念一遍(或我把笔录念给你听),记的与你说的相符吗?写下你的意见。”接着记下答话。
3、被讯问人的意见与有关人员签名(见第四节《询问笔录》的有关部分)。



系列讯问笔录




如果第一次讯问确定了被告人有犯罪行为,侦查售货员一般要对被告人进行多次讯问,每次讯问都要作笔录,这样就形成系列讯问笔录。
系列讯问笔录的突出特点是:对整个案件中的每一个证据、情节以及可疑点,每一种作案手段等都要通过讯问被告人一一进行落实,对案件中的关键性问题的细节和情节,往往多次讯问,力争排除其他可能的情况,获取确凿的证据和弄清事实真相。
系列讯问笔录需标明讯问次数。其他格式内容要求与“第一次讯问笔录”基本相同。



系统口供笔录




对于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在经过了多次审讯,把一个个疑点澄清之后,在将要结束的侦查时,有必要对被告人从头到尾再系统的审讯一次,此时所作的笔录就是系统口供笔录。
系统口供笔录在结构上与第一次讯问笔录的要求基本一致,内容上主要以总结犯罪事实为主,特别是要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动机、目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危害结果等全部事实和情况,以及履行法律手续的情况。


·刑事案件的讯问有无沉默权?
      我 国《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这远还不是“米兰达规则”意义上的沉默权。这一条款的可操作性非常 差,在实践中,法庭讯问,对与本案有无关系的判定权由法官掌握;侦讯中问题相关性的判定权,在属于强势的侦查人员那里,并且侦查期间案情不...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


·什么是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在我国,侦查是全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国家专门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一般情...


·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


·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程序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案件的侦查并无特别的规定,但根据未成人案件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侦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侦查对象的广泛化。在对普通案件进行侦查时,侦查的对象主要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但在对未成年案件进行侦查时,要坚持全面调查原则,尽可能扩大侦查对象的范围,对未...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


·相关机关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物应该如何处理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庭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交执行回单。...


·如何避免刑讯逼供?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认识的转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人,是同我们一样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被剥夺的权利外,他们依 然享有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正因为如此,侵犯他们的人身权利的刑讯逼供罪,也同侵犯其他公民的伤害罪、抢劫罪、杀人罪一样,一...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检察院刑诉规...


·讯问强制性
      讯问具有法律强制性,它对双方都是需要的,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等规范的必要条 件。法治社会是一种法律秩序,法律秩序要想同道德秩序一样人皆自觉自愿地遵循是不现实的。法治社会没有法律强制性保障,也就没有法律规范的地位。 讯问强制性是由其法律性对话所派生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性也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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