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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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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检察院 刑诉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 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后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 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 刑诉规则》第二百二十三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 后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机 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释解)



本条是关于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所谓羁 押,是指对适用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拘禁、关押、羁押中,对被告人的通信、会见和行动范围等都有严格的限制。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 避侦查和审判,防止发生逃跑、自杀、串供、毁灭罪证或者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羁押是刑事诉讼中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实施羁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办案的效 率,及时、准确地将应予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但它毕竟不是刑事处罚,要防止不经审判的长期拘禁关押和以拘留、逮捕代替刑 事处罚的现象发生。



羁押期 限,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完全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时间,主要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后对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犯罪嫌疑人 被逮捕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鉴于本法修改后,同时取消收容审查这种行政性强制措施,相应地缩短了刑事诉讼中事实上的侦查羁押期限。为 了解决因侦查羁押期限不足给侦查工作带来的困难,本法规定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由于侦查期限起算时间的后移,相对地延长了侦查期 限,这对于保证侦查机关准确、全面地查明案情,无疑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羁押期限 按下述方法计算: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决定书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止;若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的,应从逮捕 犯罪嫌疑人之日起至释放犯罪嫌疑人之日止。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以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之日起,至作出起诉决定之日止;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羁 押期限的计算应从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之日起,至释放犯罪嫌疑人之日止。



对于案情 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所谓案情复杂,是指罪行严重、情节复杂、证据涉及范围广泛、侦查工作重大、短时 间不能查清的案件。这类案件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应于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同级检察院提出。



公安机关 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呈请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写明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的理由,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 见书》,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批准后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再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



公安机关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只有严格遵守本法有关羁押期限的规定,才能正确履行本法赋予公安机关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神圣职责。为防止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况,一 方面侦查部门要转变观念,加强逮捕前的侦查工作,重视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对于确实符合逮捕条件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才提请逮捕。避免再 用以前那种先限制涉嫌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再设法从其口供中寻找证据的陈旧办案模式。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应抓紧开展侦查工作,对于一些次 要的、枝节问题,因客观情况一时确实无法查清的,可以对已查清的犯罪事实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在法定的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内确实不能侦 查终结的,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再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应遵守哪些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在扣押时,应当注意全面、客 观地分析物品、文件与案件有无关系、有什么关系,...


·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二百二十 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


·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一)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


·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


·讯问笔录
      

(一)讯问笔录的含义
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
讯问笔录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根据。它具有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搜集...


·刑事案件结案报告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结案报告又称预审终结报告,它是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对所受理的案件,经过预审,认为符合结案条件可以结案时制作的报请有关领导批准结案处理的文书。
    结案报告是说明办案...


·刑事案件的讯问有无沉默权?
      我 国《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这远还不是“米兰达规则”意义上的沉默权。这一条款的可操作性非常 差,在实践中,法庭讯问,对与本案有无关系的判定权由法官掌握;侦讯中问题相关性的判定权,在属于强势的侦查人员那里,并且侦查期间案情不...


·如何理解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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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


·通缉的对象、条件及通缉令发布的机关、范围
      第一款 是关于通缉权和通缉的对象、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通缉权,通缉以发布通缉令进行。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这里 既包括具备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依法执行逮捕,羁押期间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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