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条件包括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条件包括什么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逃避刑罚的执行。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了防止各种医院都出具证明文件,造成执行中的混乱,使执行机关难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认定为严重疾病等。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在执行场所执行刑罚,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者照顾好婴儿。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主要考虑到有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虽然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规定,但由于其年老体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适宜继续执行刑罚。二、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法律上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也规定了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适用保外就医。(2)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自伤自残是罪犯在关押场所内故意吞食异物,如钉子、大头钉等,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残疾等。对这类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适用的对象主要是被判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所以要是罪犯仅仅是被判附加刑或者判处了死缓、死刑、管制的,那么不符合监外执行的对象要求,就不能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而在监外执行期间,也是应该计算在刑期之内。若是监外执行的原因消除了,而此时刑期还没有届满的话,那么就会对罪犯继续收监执行;如果刑期已经到了的,就应该及时释放罪犯。



·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规定是什么?
      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


·仲裁裁决执行期限一般是多久?
      仲裁裁决执行期限一般是多久?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网上拍卖、变卖土地流程结束后,又有人提出购买该土地,法院如何操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拍卖、变卖土地流程结束后,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


·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条件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条件是什么?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


·执行中不得任意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等确定的执行依据进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或者未经依法改判的情况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对于执行程序中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1.违法追加被执行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审判和...


·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的条件是什么?(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以强制执行权,或者法律虽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同时又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一、民诉解释执行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
      一、民诉解释执行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法院执行顺序是怎样的?
      法院执行顺序是怎样的?法院执行有先后顺序的,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


·公安机关不按批捕决定书执行怎么办?
      一、公安机关不按批捕决定书执行怎么办?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能执行逮捕措施,继续侦查。公安机关不按批捕决定书对嫌疑人采取措施,检察院可以监督并责令改正。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死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列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8 条规定,被执行人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权利人申请执行时义务人已死亡,权利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中直接将义务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义务人死亡而取得遗产...


·法院对隐名股东的股权能否执行?
      法院对隐名股东的股权能否执行?法院对隐名股东的股权能否处理就要看案件的情况;是否是公司股东,应当以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为依据,股东名册上没有登记的,无论其是否真正出资,在经过股权确认之前,在法律上都不能认定其是股东,更不能执行其法律上不认可的股份。但如果有证据证明隐名股东是其公司...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