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村里征地不给货币补偿,而是给换成自留地,合理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村里征地不给货币补偿,而是给换成自留地,合理吗?

  一、村里征地不给货币补偿,而是给换成自留地,合理吗?

  村里征地不给货币补偿,而是给换成自留地是不合理的,对农村土地征收的,征收补偿款是归农村集体全体成员所有的,由集体村民决定征地补偿怎么分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补偿费如何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一般就是承包户。

  对于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分三种情况:

  第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第二,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第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这里,被征地农民应清楚安置的形式,是村集体安置还是其他单位,还是不做统一安置。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6月2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于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得截留。


·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


·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若房屋和土地分开补偿,则土地按商业用途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重置成新价补偿。此外,还有搬迁补助、正常营业的还有停产停业损失。2、如房地合一补偿,则按照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进行补偿。此外,也有搬迁补助、正常营业的还有停...


·50年土地使用证到期后怎么办?
       一、50年土地使用证到期后怎么办? 50年土地使用证到期后的做法是: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应批准续期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


·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有哪些?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青苗补偿标准征收农用...


·写字楼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在写字楼里工作,但是您有没有想过写字楼它也使用了土地,如果我们工作的写字楼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呢?我们需不需要为这些事情担心,写字楼土地使用权又是多长的时间呢?今天来听我们跟你说一说关于写字楼土地使用权的那些事。 一、写字楼产权年限 写字楼产权属于商业性质的...


·老房子土地使用权相关证件怎么办?
      我们国家的偏远地区,现在对于这些的土地建设也正在越来越完善,那么如果涉及到老房子的话,如果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证件,应该要怎么办呢?根据相关的说法,可以依照相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来进行办理。具体看下面的文章。 老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时候,可以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一)办理集体...


·转让土地使用权契税如何缴纳
      转让土地使用权契税如何缴纳一、转让土地使用权契税如何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


·清远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清远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清远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加快闲置土地处置,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城市配套设施建设,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


·土地承包人去世了怎么办?
      土地承包人去世了怎么办?(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明文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明文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证如何吊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证如何吊销? 在当今这个社会,土地使用证是每一个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的证明,您都知道的是,土地使用证是需要当事人前往有关部门进行办理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土地使用证有的时候会被政府吊销,很多人对这个吊销的问题不是很了解。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证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随着现在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工程的建设,土地房屋征收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人们的目光里。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明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介绍,供您参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