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可以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可以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可以吗?
答案是可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终止的。
二、土地承包有哪些法律规定?
1、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方能生效,即村民民主议定原则。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他人的非法干涉。
3、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于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力。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对于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视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自由约定。例如进行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方能见效,期限可以放长。但是,对土地承包期限一经双方当事人确定后,又因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发包方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的特征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寓于合同约定产生,不但在承包人与农村集体组织间具有财产关系,而且还具有一种与债权不同的物权性质。(1)、承包人占有取得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发包人必须交付承包地,否则发包人违约。而债权是针对特定的债务人,请求债务人按照双方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某一明确的义务,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债权不存在交付村的物,由对方占有的问题。(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取得承包经营权;债权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取得债的给付请求权。既是物权性质,承包人则具有对承包地的支配权、物上请求权和对标的物的优先效力。支配权,是对权力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并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继承财产的范围只限于承包人的各种收益所有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剩余期限内的经营权范畴。物上请求权是指在物权享受妨害时发生,权利人请求他人(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在物权与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妨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依照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与设定在土地上的财产担保物权——抵押权可以并存,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承包人的意思表示,将该权力发生流转时,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受让人取得物权的优先效力,在出让人不履行或履务有瑕疵的,受让人有权请求出让人交付标的物。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形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当事人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所谓流转是指权利人对其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在经营者之间依法行使处分权。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商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金额,即行使有偿流转。流转时以及后来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鼓励和提倡有农业经营能力和经济实力的生产经营者,对因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可进行从事大规模的集中生产经营活动,以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对发展农业生产,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非特殊情形,原则上不准调整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不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承包经营关系等等,这一些法律规定,暗藏着对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真实意思表示,自由行使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在现实生活中是可行的。当然,在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者是终止都不是随意进行的,必须要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照章办事,同时,还需要注意其中的流程、细节和相关的注意事项。确保在合法合理正规的情况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置。


·温州土地使用权过期政府会直接收回吗
       一、温州土地使用权过期政府会直接收回吗? 一般不会,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土地使...


·常熟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常熟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夫妻分居异地怎么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我们常见的离婚方式之一,夫妻一方通过提起离婚诉讼,提出诉讼请求和理由,能使离婚之后的财产和抚养关系得到很好的解决。离婚诉讼也是民事诉讼,需要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譬如,提起诉讼的法院需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分居的,异地怎么诉讼离婚?我们为您解...


·贺州农村拆迁征地补偿政策有哪些?
      贺州农村拆迁征地补偿政策有哪些?一、贺州市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政策 贺州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具体几倍由乡镇依据自身特点报批后确定。 二、贺州市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政策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年有什么内容?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年有什么内容? 一、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吗
      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吗?土地使用权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对于购入的土地,在未确认土地使用用途时,应该记入“无形资产”科目;在改变土地使用途时,应该按其用途,将无形资产转出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如:房地产企业在购入土地未进行项目开发前,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待土地...


·花木场征地补偿金额如何计算?
      花木场征地补偿金额如何计算?《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


·土地使用证可以确权吗?
      这里的确权也即确定权利的意。有了土地使用权,但是没有变更土地用途的权利,比如是耕地,只能是种植,不能改为建筑或林地,池塘一类的,所以很多人在得到一定的土地后,就想要办理土地使用证,那么土地使用证可以确权吗?政府又会怎样来进行土地确权? 一、土地确权 1、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最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Ⅰ,永昌街道办事处、兰城街道办事处、河图镇、汉庄镇城市规划区外,板桥集镇(含板桥创业园区)规划区外,金鸡乡、辛街乡、蒲缥镇、潞江镇、芒宽乡范围内的土地,平均补偿标准:53750元...


·国家征收土地果树赔偿价格的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果树赔偿价格的规定? 虽然我们的土地是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但是对于土地上的附着物,像房子、设施、果树等等,在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时候都是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的。一般平时接触较多的就是关于房屋以及周边设施的补偿,对于果树的补贴是怎么样的,哪些果树能得到补偿都是有规定的...


·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是怎么样的?
      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是怎么样的??国家征用土地进行公共建设,需要对土地的使用者支付补偿款。这些土地的使用者拿到征地补偿款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因为需要走流程。那么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是怎么样的?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是怎么样的?首先应当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