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有文件不执行是否行政不作为?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有文件不执行是否行政不作为?有文件不执行属于行政不作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二、行政不作为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吗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一直以来都被作为相同的行为对待,但是两者在含义性质构成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只有准确界定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精确分析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外延内涵性质以及它们的构成并加以区别对待,才能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从当前的行政行为理论来看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行为相对应而存在的一个学理概念,因此,对于“行政不作为”这一概念我们很难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找到权威的解释,而且在理论界也是各抒己见,没有形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既包括形式不作为也包括内容上的不作为。他们指出:“拒绝的言行是一种形式上有所为,但其反映的内容则是‘不为’,实质上仍是不作为”,意思是指、程序上的拒绝形式的“为”,实体上可能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是一种行政不作为。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拒绝行为虽然在内容上是‘不为’而且从实体上也有可能是不真正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但就行为的形式而言却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形式,应该是一种行政作为,而不是行政不作为”,同时还指出,主要应该从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存在状态来认定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而作为就是指行为主体积极地发生作用的方式那么不作为就是指消极的、维持原有状态的行为方式。因此,所谓行政不作为,是指一种从形式上被人所感知的、“维持现有法律状态不变”的一种行政行为。所谓从形式上感知就是指人们可以不通过了解内容就能知道结果,从形式上感知就意味着行政主体已经积极做出了或者完成了一系列动作,这一系列动作是可以由相对人从直观上感知的。比如某公民向工商机关申请办营业执照,工商机关对申请的答复或不予答复,无论内容是肯定或否定,都是从形式上可以感知的。维持现有法律状态不变意指维持了原来的权利义务没有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二)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界定关于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一章的第11条第四、五、六款对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做出了列举,但也没有对其明确界定。在理论界有的学者将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同于行政不作为有的学者虽然不赞同这种观点但只是认为将行政不作为等同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全面存在缺陷也没有明确界定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那么究竟何为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呢?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与其职权范围一致的某些行政管理活动,实现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能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行政主体的义务不属于法定职责。由此可见,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的活动中,对于已经接受对方申请,要求其履行职权范围相一致的法定职责而明示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亦即通常所说的程序上的“作为”,实体上的“不为”。因此,行政主体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决定了相对人是否被授予权利或被设定义务。不管是有文件没有履行,还是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都有可能会构成行政不作为,而此种行为可能会导致我国的社会瘫痪,或者是导致无辜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故而主要被认定为是不作为,该行政职员是会受到诸如被开除的处罚的。



·假释和监外执行区别都有几种
      一、假释和监外执行区别都有几种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


·申请执行时,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


·不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会有什么后果
      不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会有什么后果法院的判决是赋予国家强制力的,你应该主动履行。如果不履行有三个后果:1、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措施很多,可以对你的住宅进行搜查,包括拍卖、变卖、扣押你的财产,冻结你的银行帐户,还可以查封你的住宅。2、如果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处于15日以下拘留100...


·商事仲裁裁决在哪执行?
      商事仲裁裁决在哪执行?商事仲裁裁决在法院或者是仲裁委员会执行,因为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是可以申请法院来进行强制执行,也可以是由仲裁委员会自己来作出执行的。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重在对一些关键程序性事项的审查,而不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审查。承认本身是一个防御性程序,用于阻止仲...


·谁来进行代理执行遗嘱?
      谁来进行代理执行遗嘱?代理执行遗嘱的是遗嘱人指定的。是指有权按照遗嘱人的意志执行遗嘱的人。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遗嘱执行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执行...


·国土部门有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国土部门有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一、国土部门有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没有,需要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


·民事诉讼关于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


·强制执行的费用一般是由谁出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谁出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1、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2、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拓展资料1、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


·法院可以中止民事执行吗?
      法院可以中止民事执行吗? 一、法院可以中止民事执行吗? 是可以中止的; 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执行,法院应当裁...


·人民法院有什么强制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有什么强制执行措施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