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强制执行书的直接送达方式?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行政强制执行书的直接送达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强制执行书的直接送达方式有哪些

送达方式有:

(1)直接送达。所谓直接送达又称为交付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书应当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是公民的,应当直接送交本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应当送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此 外,本法确立了直接送达优先的原则,即应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方 式送达,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当事人不在场的,才可以采取其他 方式送达。 规定直接送达优先原则,是因为直接送达是最简便 易行的方式,并且对当事人知情权的保护最为有力。

(2)留置 送达。是指当事人拒收送达文书时,行政机关把送达文书留在 当事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行政机关直接送 达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的方式。 委托送达一般是在当事人不在行政机关的辖区内,直接送达有 困难时适用。接受委托的只能是其他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需要 委托送达时,应当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知 受托的行政机关。?

(4)邮寄送达。是指行政机关直接送达有困 难时,将送达文书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当事人的送达方法。?

(5)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 接送达时,行政机关将送达文书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 达方式。

(6)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行政机关以公告的方 式,将需要送达的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当事人的送达方式。无 论当事人是否知悉公告内容,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视为已经 送达。

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可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相关的当事人员,应积极的配合办案单位的调查,案件的处罚人员在接到处罚结果的时有异议的,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提出相关的行政复议,对这类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一、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1、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种类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罚、罚锾);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


·暂予监外执行看察期有规定吗?
      暂予监外执行看察期有规定吗?暂予监外执行的看察期没有规定,但是暂予监外执行没有规定具体时间期限。如出现法定收监情形的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按程序提出,刑期届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自2014...


·个体工商户作为被执行人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3.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


·行政强制执行对公民的影响是怎样的?
      行政强制执行对公民的影响是怎样的? 一、行政强制执行对公民的影响是怎样的? 行政强制执行对公民的影响是会依法查封债务人名下的一些房产和车辆等相关的财产,并且对于不履行义务的公民来说的话,肯定是需要强制他们履行义务,或者是直接来进行执行。具体方式如下。 1、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可以不?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可以不?是可以的;行政强制执行是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一是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三是执...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点是什么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包括: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类型?
      行政强制执行的类型有哪些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类型有哪些 (一)间接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


·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哪些?
      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哪些? 一、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哪些? 1、强制传唤。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的规定。 2、强制拘留。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的规定。财税。 3、强制履行。如《兵役法》第61条的规定。 4、遣送出境。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强制执行权有吗?
      国土资源行政强制执行权有吗?没有,需要向法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逃避刑罚的执行。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了防...


·行政处罚不予执行情形有哪些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关负责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办案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