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工伤职工获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内容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工伤职工获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内容是什么?


工伤职工有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部分,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以及其他的待遇等。每一项工伤保险待遇都是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计算方式的,对于赔偿的金额应该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计算。


二、相关法律依据


1、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1)工伤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业病,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费用支付也是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一般采用限额支付方式。


2、伤残待遇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24~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3、其他待遇


其他待遇包括伙食补助、外地就医差旅费、停工留薪待遇等。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工亡待遇


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职工家属可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2)丧葬补助金。工伤职工家属可领取专项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其标准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按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具体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员在受工伤之后,若是经过专业的机构认定其伤情属于工伤,并且已经确定了伤情,那么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内容,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希望得到工伤赔偿的请求。此时职员若不能正常上班,还可以领取医疗费、误工费等。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而且不发工资童工们该怎么办?
      挣钱养家本是为人父母的责任,但是在贫困地区很多未成年子女迫于生计压力不得不从事劳动以贴补家计。为了确保未成年人能有健康的成长环境,我国政府严令禁止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而在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不仅顶风作案更有甚者克扣童工们的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而且不发工资童工们该怎么办呢?具体...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


·怎么写个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怎么写个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就解除劳动关系都有权单方面提出。如果是员工个人提出的,那么需要其向单位提交个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来告知并请单位配合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怎么写个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下面我们就这个您比较关心的话题在下文做相关介绍。 ...


·只要工会同意就不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只要工会同意就不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吗?工会同意并不能认定是否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司法机关的判决才是有效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不一定会复函确认,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


·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单位员工能否主张加班费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疫情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不能主张加班费。这类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不属于省政府规定的休假人员,因此,本身需要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但不属于加班,不能主张加班费。【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如何规定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如何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是数额较大,而“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为六万元。 需要说明的...


·工程质量事故上报时间有规定期限吗
      工程质量事故上报时间有规定期限吗 一、工程质量事故上报时间有规定期限吗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劳动者离职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离职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劳动合同解除证明是用人单位向离职人员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此证明可以使新的用人单位规避一些法律风险,同时也是办理相应手续的依据,那么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丢了怎么办呢?下面,是本站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 1、...


·辞退员工有哪些?
      辞退员工有哪些补偿内容 一、辞退员工有哪些补偿内容 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 第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 第二,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第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我们在新闻节目中经常看到这样的节目,民工工资被包工头拖欠,民工和包工头协商不成就只好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来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这个机构名词经常出现在法治维权节目中,那么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样的?下面由我们来普及下这个法律小知识。 一、劳动仲裁委员会...


·我们国家对于工伤这一方面非常的重视
      我们国家对于工伤这一方面非常的重视,因为工作是人们的金钱的主要来源,生活也需要金钱,所以没了工作就相当于不能够生活。所以我们国家对工伤规定的也非常的严格,您其实对工伤也有一定的了解,但是您知道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等级划分吗?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