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单位辞退员工赔偿工资应该怎样计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单位辞退员工赔偿工资应该怎样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相关的劳动者在辞退时,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相关的劳动用人单位应积极的赔偿这类劳动者的合法损失。如拒不赔偿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处罚这类违法的劳动用人单位主管领导。




·入职就要签订劳动合同
      通常,我们在进入一家新的企业上班都会有一定时间的试用期限,在试用期间,很多企业在不会因员工入职就立即签订劳动合同,往往都是在转正后再签订合同,那么,企业是否要入职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呢,下面我们为您详细说明。 一、我国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


·员工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可以退休
      员工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可以退休,并依法享有退休工资,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退休工资还可以办理得到吗?如果是遇到办理退休没有劳动合同吗怎么办?下面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规定为您解决以上问题,希望鞥能够给您一些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办理退休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 在没有签订劳动...


·员工从总公司调去分公司合同怎么办
      公司调去分公司合同合同继续有效。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即便是调去分公司工作,个人的劳动关系仍然是和总公司有关系,只不过是工作地点有变化而已。《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中止劳动合同证明的规定是什么?
       一、中止劳动合同证明的规定是什么? 中止劳动合同证明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


·陕西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怎么用
      陕西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怎么用 一、陕西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怎么用? 劳动机械材料定额,动态机价表。 水利水电工程培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的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能在水利、水电等部门从事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是什么?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是什么 生活中的任何东西,都是有质量要求的。建筑工程更是如此,质量过关了才可以被使用。我们常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我们对于工程质量验收的大概理解就是相关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就可以了。但实际上,工程在进行验收时,是分项进行的,只有分项工程...


·施工现场监护人的职责
      施工现场监护人的职责 1、 各部门安全员需对本部门监护人员进行培训,现场监护人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监护; 2、 监护人在执行监护任务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并应随时注意自身人身安全; 3、 现场监护人需掌握作业现场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设施的状态,确保作业现...


·缴纳保险但没有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怎么办?
      缴纳保险但没有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怎么办?1、劳动者如果觉得和用人单位合作愉快,看好自己和用人单位的合作前景,最好和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并完善相关手续。符合我们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2、劳动者如果想从用人单位离职的话。(1)你可以选择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看能否通过政...


·工程质量管理原则是什么?
      工程质量管理原则是什么意思在生活中,豆腐渣工程是我们都十分痛恨的,工程质量一直都是大问题,要知道建筑工程关系到很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保障相关的建筑工程质量就显得尤其重要了。那么,工程质量管理原则是什么意思?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具体内容吧。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每年我们国家在误工费等相关赔偿标准的鉴定上
      每年我们国家在误工费等相关赔偿标准的鉴定上,都有一定的说法,那么对于今年的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所以我们来共同讨论一下,对于宿迁的误工费赔偿标准,根据相关的说法,应该按照是否有固定收入来分别进行赔偿,具体看下文。“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


·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在开始日期后面是否允许?
      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在开始日期后面是否允许?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在开始日期后面是允许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可以在开始日期之后,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算。 《劳动合度同知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