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证券交易的有哪几个重要规定?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证券交易的有哪几个重要规定?

1.信息公开

在证券市场中,信息必须依法公开,这是一条基本规则,对此,《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而在《证券法》中又有新的发展。“信息公开”,首先明确这是发行人的法定义务,必须把有关投资决策的信息告诉投资者,投资者有权依法获得有关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这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因此,在法律上对于信息公开的规定,体现了四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充分披露,在法律上规定了必须披露的事项,就是体现这种要求的;二是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在法律上对此有严格的规定,目的就是要保证所公开信息的质量;三是信息披露应当是持续的,这是为了保证投资者源源不断地获得信息,只要所发行的证券在上市交易,发行人就要持续地披露信息;四是信息公开要及时,法律上规定了公开信息的时限,就是为了保证信息的有效、实用。

2.禁止内幕交易

在《证券法》中对禁止内幕交易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建立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公平的竞争,排除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在这方面的规定中,主要是明确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内幕信息以及被明确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在立法时,考虑到内幕交易情况复杂,在法律上难以将有关的人员和信息一一列举齐全,因此,授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认定内幕信息及规定知情人员的一定权力。

3.禁止操纵证券市场

这种交易行为在《证券法》总则中就被明确地予以禁止,立法的中心意思就是制止以人为的方式,影响市场价格,控制市场供求关系,造成市场的异常波动,借此欺骗投资者,转嫁风险,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这方面的规范中,操纵市场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这两种表述,虽然在字面上有所不同,但其实质内容是一致的,并且操纵市场与操纵价格总是联系在一起,难以对其有更多的区分。

4.禁止欺诈客户

《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这不但因为在所有的市场活动中都反对欺诈行为,而且还因为证券市场中欺诈客户有更大的危害性,它直接侵害了投资者的正当权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打乱了由公平竞争形成的正当的利益关系,所以必须加以禁止。在制定《证券法》过程中,对于违背客户意志,以种种欺诈手段让客户上当,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一致赞同应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限制和惩处;但对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证券和资金的行为,有一种意见强调客观原因,以证明是“情有可原”的,甚至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这种认识是站不住脚的,混淆是非,应当肯定客户的证券和资金,是不可侵犯的,有受保护的权利,不允许有任何欺诈,法律上应当作出明确禁止的规定。

5.禁止持有、买卖股票的特别规定

《证券法》在第三十七条中,对四种证券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工作人员以及依法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持有、买卖股票。立法的目的在于切断这些人员与股票市场的利益上的联系,以保证能公正地为投资者服务,公正地监督证券交易活动,公正地管理证券市场,履行法定的职责,遵从职业道德。《证券法》还规定,任何人在成为这种被禁止持有、买卖股票的人员时,必须将原已持有的股票依法转让;有意见认为不必这么严格,可以采取申报的办法继续持有,这实际上使这些人员与股票市场仍然保持利益上的联系,这就很难达到上述公正服务、公正执法的目的,也会使投资者产生疑虑。所以,应当要求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合乎法定条件,能尽心尽力,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的人员。

6.禁止国有企业炒股

这是针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所作的规定,目的是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防止影响国有企业的正常运营。在立法过程中已出现国有企业将应当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炒作股票,既打乱了企业自身的运营秩序,又会对证券市场形成不正常的冲击,当然国有资产也会面临高风险,所以限制国有企业炒作股票是很必要的。至于什么是炒作,应当是以短期持有为目的,借此在股市上获得利益,具体的条件则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规定。炒作股票与长期投资持有股票是有区别的,限制炒作股票并不等于禁止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长期投资持有股票。

7.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二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新闻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禁止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几种机构及其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加以误导;要求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这些规定与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相联系,但本规定针对特定的主体,目的是为证券交易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排除种种干扰公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建立起正常的、可以信赖的交易秩序,制裁那些利用自己的工作条件和职务上便利从事欺诈活动的人和行为。这种禁止性规定,归结到一点,就是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消除阻碍这种发展的现象,鼓励传播媒介等方面发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个人交社保和公司交社保有什么区别
      个人交社保和公司交社保有什么区别不参加工作的人是可以自己购买社保的。虽然普通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参加工作或想自己购买社保,那么也是可以的,只是在缴纳的比例上会有一些不同。1、个人购买社保时缴纳的比例要不同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社保比例。在用人单位工...


·车险索赔所需资料?
      车险索赔所需资料有哪些 购买车险可以有效地减少自己所遭受的损失,那么车险索赔这份有关案件审理的材料是由需要哪些材料呢?以下将一一列出: 1 、保险单正本,这是最为重要的,它承保时这份有关案件审理的材料是由保险公司交给投保人的留存。 2 、索赔申请书 :索赔申请书是指受害人在...


·高空坠物砸到了车怎么预防?
      近年以来,连续发生了多起高空坠物砸到了车并且伤到人的危险事件,那么该怎样预防高空坠物呢?首先我们要从全社会来重视这件事情,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完善,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查监管,小区无业要建立专门责任制度,具体分析如下: 一、分析坠物来源 首先要分析高空坠物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建筑...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和陆上交通事故处理不同,是由各地海事局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在执法过程中,有些部门存在违规现象,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此我国出台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要求海事部门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那么《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具体内容是什...


·无证驾驶摩托车会被拘留多久?
      无证驾驶摩托车会被拘留多久? 一、无证驾驶摩托车会被拘留多久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所以,无证驾驶摩托车是会被拘留的。...


·入职先交违约金是不是属于违法
      劳动者是光荣的,只有通过劳动,能够促进社会以及历史不断发展。在我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劳动法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违反劳动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很多朋友对于入职先交违约金是否违法的问题存在疑问。我们给您介绍一下。 一、新员...


·上海市非机动车牌照登记申领有什么规定
      上海市非机动车牌照登记申领有什么规定 交通问题在当前大城市中非常明显,如果没有有效管制的话这些问题会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活,还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在上海每天都有不少的电动车自行车售出,为了便于管理我们是需要给电动自行车上牌的,但很多人都不知道上海市非机动车牌照有哪些规定也不知道要如...


·无证醉驾摩托车多久可以考驾照?
      无证醉驾摩托车多久可以考驾照?无证驾驶不影响考取驾驶证,但醉酒驾驶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考取驾驶证。如果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五年内不得取得驾驶证,如果是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对于一个建筑工程而言,只有质量合格才能交给业主使用。如今除了
      对于一个建筑工程而言,只有质量合格才能交给业主使用。如今除了行政管理部门外,建筑市场上还有不少具备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四川省是我国的建筑大省,在工程质量方面管理的非常严格,为此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那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


·特大交通事故人命价赔偿
      在生活当中,人们出行的交通工具有很多种。尤其是在选择汽车出行的过程当中,交通事故是经常的发生。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司机一般是会负主要责任的。那么对于特大交通事故人命价赔偿又是怎样定义的,标准又有哪些?下面我们为您具体介绍相关内容。 一、特大交通事故人命价赔偿 1、丧葬费:按照...


·北京单位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单位如何赔偿?
      一般来说,如果是个人原因造成交通事故伤亡的则由事故主要责任人进行赔偿。但是会存在着这样一种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如果公司单位执行公司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如果责任事故归责于公司或者是单位司机,此时赔偿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在北京北京单位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单位如何赔偿呢?是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