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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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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是指国家允许自由流通的属于出卖人所有的物品。《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下列性质的物品,是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

    一、出卖人没有产权的物品,如没有产权的不动产,只有使用权的宅基地等,或者出卖人没有处分权的物品,如享有共有产权的物品,出卖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该物品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通买卖的物品,如属国家所有的土地、矿产、河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通的枪枝、弹药、毒品,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通的文物、珍稀动植物等均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

    三、违反国家部门标准、行业标准等标准的物品,如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假冒伪劣产品,没有合格证、产品质量说明的产品,违反国家卫生等行政法规或被明令淘汰的产品,如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均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

    四、违反国家《商标法》、《环保条例》、《计量法》、《专利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物品,均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


·商品买卖什么情况可以七天内退货?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


·商场发错货物,是否可以要求退回?
      商场对卖错的东西商家有权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


·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基于买卖合同提起诉讼的,其请求权基础是买卖合同;因此,在诉讼中,其首先应当举证证明买卖合同的存在与成立。当事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主要通过两种途径:(1)证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经具备;(2)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 ...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
      售房人与受让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违...


·房屋买卖和赠与所需税费比较。
      一、买卖双方需缴纳的税费 买方: 房屋登记费:80元/套,手续费:3元/平方米,印花税:0.5‰+5元/证,契税:首次购房1%、非首次购房1.5% 卖方: 营业税:5.55%或差价×5.55%或免征,个人所得税:1%或免征,土地收益金:1%,手续费:3元/平方米,印花税:...


·买了东西可以退吗?
      根据《民法典》第632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本条规定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买受人解除一物不影响数物的解除。在标的物为数物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


·签收是否视为商品质量合格
      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解释对此进行了规制,新规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


·买卖合同有哪些条款?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合同解除的七种情形如下: 1、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2、延迟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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