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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反合同忽然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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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有三种情况:


      1、不交货


      交货是卖方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对卖方违反买卖同规定拒绝交货,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当卖方拒绝交货时,买方可采取实行履行救济方法,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同时买方也可采取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赠偿的救济方法。


      英美法系国家则强调:一切合同义务都当事人所作为的许诺,即使做出许诺的一方没有过失,也构成违约,同样应承担违约责任。


      《公约》规定:在卖方拒不交货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三种救济主法:


      (1)要求对方履行交货义务;


      (2)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合同;


      (3)请求损害赔偿。


      2、延迟交货


      《公约》在延迟问题上的处理方式, 参照《德国民法典》的做法,在第49条规定,只有当卖方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撤销合同。《公约》还规定,无论买方采取保种救济方法,都不妨碍买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即使买方已经以卖方迟延交货为理由撤销其合同。


      3、货物与合同不符


      当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或包装等方面与合同约定不相符时,买方应采取哪些补救方法,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公约》规定,即买方应在发现或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情形的性质,否则即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可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方法:


      (1)要求交付替代物;


      (2)要求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


      (3)在宽限期内履行;


      (4)要求减低价格;


      (5)交货部分合格的情况下,不能全部解除(如果是机械配件可以)。


      (6)撤销合同(解除合同);


      (7)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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