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政府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涉税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政府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涉税吗

在我国,土地是可以出租给他人使用的,但无疑都是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都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其实除了出租给他人,土地还有另外一种划拨土地的使用方式,那么要是政府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涉税吗?下面我们就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内容。

一、政府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涉税吗

政府无偿划拨土地需要缴税。在新准则下对于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公允价值入账。如有相关凭证,该凭证所列明金额与公允价值差额不大可以按该凭证所列金额入账。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对于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名义价格计量。

近年来,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很多村组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名义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建设厂房或门面房等非农业建设。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展,当政府对这些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时,往往面临着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所引发的高额赔偿问题,不仅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直接影响了城市的建设与发展。针对此问题,我们就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此类事件的处置、预防等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分析,以求对妥善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有所帮助。

二、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三、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体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主体,其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权限是受法律限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行为,农村土地要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由国家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国家可以依法将征收土地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或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将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用于非农业建设。目前出租的农村集体土地大多由承租人用于建设厂房经营或建设门面房等商业设施用于出租,该行为显然使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发生了变化,与我国法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能用于农业用途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

2、《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实行土地权属的法定登记制度,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没有发生变更,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目前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大多未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行为应是无效的。

综合以上分析,目前大部分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因兴办乡镇企业所遗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多数未予查处。此类租赁合同在各级法院的诉讼中也不一定就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目前有很多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就属于这种情况,往往在征地拆迁中给政府造成极大的困难。

这样我们就可以得知政府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是仍然需要缴纳赋税的,而关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在我国也是有很多的,尤其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什么疑问,不妨可以去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更多具体内容。


·二手房没有土地使用证过户怎么办?
      一、二手房没有土地使用证过户怎么办? 有房产证就可以过户的,至于没有土地证,可以补办,国土证过户很便宜的,主要看土地的性质 (划拨地或出让地),如果是划拨地则需补齐划拨地面积地价(评估价×划拨地面积×20%)。 补办土地证的程序及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如下: 1、...


·异地是否可以起诉离婚手续有哪些
      如今多数的男女青年可能都是在老家领取的结婚证,办完结婚仪式以后还是要回归到自己经常工作和生活的地方的,所以造成一个现象就是很多人在诉诸法院离婚的时候涉及到异地管辖的一个问题。如果双方身处异地,想要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话,肯定就需要提前的了解一下,异地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异地起诉离婚要多久?
      异地起诉离婚要多久? 异地起诉离婚要多久? 法院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


·土地确权的依据是什么?是否和当时的户口有关呢?
      土地确权的依据是什么?是否和当时的户口有关呢? 一、土地确权的依据是什么?   确权的依据是以第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为依据,如没有二轮合同,要以第二轮延包时的地亩台帐或当时的分地情况,召开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的确权方案进行确权,不能重新调整土地。   二、土地确权是否和当时的户口...


·中国地大物博,有不少地方后很多小产权房子,由于大多小产权房子
      中国地大物博,有不少地方后很多小产权房子,由于大多小产权房子比呢写普通的房子便宜一点,有些人们可能会选择这些房子,绝大多数这些房子都没有相关的证书,因此也会给我们您带来困扰,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解答小产权房子贷款问题。   一、小产权房的性质   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具备完整产权的大产权...


·征地拆迁按户口赔偿
      征地拆迁按户口赔偿 一、补偿标准以房屋所有权证所列资料为准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按规定给予补偿。补偿标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所列资料为准。拆除违法建筑、临时摊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拆迁通告公布后改建、扩建、装饰的设施,以及其他原约定不补偿的部分,均不予补...


·住房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住房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在我国,公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个人或单位要合法使用国家的土地应办理土地使用证,否则该处土地的使用就会有法律风险。个人在购买商品房时,也需要办理住房土地使用证,但许多人并不了解住房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我们今天就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一、住房土地...


·广吉高速征地补偿流程是怎样的
      广吉高速征地补偿流程是怎样的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公开征地批准事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高速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超出合同应作出那些补偿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超出合同应作出那些补偿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优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通过不同的转让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根据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人依据法律规定转让的,无论是那种转让方式都需要签订转让合同,只有签订了转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受让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要对土地...


·怎样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怎样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逐步开放,我们的公司规模在好的经济环境下也越来越大,公司发张扩张的过程中,难免会面临更换注册场所的问题。那么,怎样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呢?我们将在本篇文章中做阐述。 一、办理程序 1、申请营业执照变更(迁入地工商...


·环境的保护对于我们每个地球的发展都是有益处的,有利于造福我们
      环境的保护对于我们每个地球的发展都是有益处的,有利于造福我们的子孙后代。同样的,如果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我们地球人都要遭殃。因此,环境的保护是全球的共同责任。所以,我国对于新环境污染行为也是给予的处罚比较严厉。那么,环境污染处罚的标准是什么呢?的我们为您答疑解惑。 环境污染处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