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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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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有人告诉我们,他在申请商标行政复议的时候遇到了困难,他表示由于自己不知道商标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所以他不知道行政机关侵害自己的商标权后的维权之路该从哪里开始。为此,我们查阅了有关商标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法律,整理如下:

一、商标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申请商标行政复议的程序

复议程序是对处理决定进行再审查的一个措施,保证处理决定的正确性,它也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指导监督的一种方式。它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工作质量,提高办案人员工作水平。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参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在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的申请

1、复议申请人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在15天内不能递交复议申请书的,复议申请人应在15日内明确表示申请复议的要求。书写复议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记入笔录,复议申请人签名。

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a、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b、被复议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

c、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复议申请人的要求;

d、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

e、其他材料及应提供的证据。

2、行政复议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a、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立案,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b、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将理由书面通知原处理机关及复议申请人。

第一、行政处理不涉及复议申请人的权益,或者复议请示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的;

第二、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复议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四、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的。

3、对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应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的,应把申请书发还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可视为未申请或者申请已被驳回。

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对您在日后发生商标侵权事件时有所帮助。当然,如果觉得自己无法解决,我们建议您可以找专业律师来为自己答疑解惑并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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