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工程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有哪些内容

工程质量现在已经是建筑公司的生命,除了一些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以外,更多的情况下还是需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技术措施来保障工程的质量问题的。并且现在随着我国建筑技术行业的发展,关于控制工程质量的技术保证措施还是比较规范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程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有哪些内容?

一、工程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有哪些内容?

1、事前控制

(1)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健全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

每个施工承包单位都应有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并设施工员、质量员和资料员、安全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建立施工工序的自检验收制度。

(2)对施工队伍及人员控制

审查承包单位施工队伍及人员的技术资质与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监理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上岗施工;对不合格人员,项目监理部有权要求承包单位予以撤换。

(3)施工准备的检验和监理

施工准备工作的检查是预控的重要环节。对于分部工程的开工,监理工程师要着重从工程质量保证角度逐项审查。对于不具备开工条件者,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缓开工,直至达到开工条件为止。

(4)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的审批

项目监理部进驻施工现场后,将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应以确保工程质量为前题。项目监理部将以施工单位是否按施工承包合同中所承诺的机具、人员、材料进行投入来作为衡量是否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条件之一。

2、 事中控制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巡视检查、检测和旁站。

(2)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和及时纠正施工中的不符合规范要求并最终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3)应对施工过程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施工完成以后难以检查、存在问题难以返工或返工影响大的重点部位,应进行现场旁站监督、检测。

(4)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先口头通知承包单位改正,然后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

承包单位应将整改结果书面回复,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

3、事后控制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在曰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过程中解决外,可针对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理。

(2)对可以通过返修弥补的质量缺陷,应责成承包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必要时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除应责成承包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外;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部分暂停指令》,再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研究,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1、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2、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当其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

3、某工序分项工程完工后,如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其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保修(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如果说在施工前、施工中都能够对相关问题引起注意的话,那么肯定整个工程在修建完成以后,质量上就不会有什么问题。包括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审查,在修建过程当中,监理单位要及时的进行巡视检查,平时在自行检查的过程当中,就对一些发现的质量缺陷及时的进行整改。


·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情形有几种1.在培训服务
      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情形有几种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工伤伤残鉴定时限是多久?
      工伤的鉴定对于工伤赔付额度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受害者在受伤之后非常关注关于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为了保证事件的真实性,公平公正的来进行工伤赔偿。但是有的受害者拖延不申请认定,最终有可能不能得到相应的赔付,造成很多损失。那工伤伤残鉴定时限是多久?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伤认定的期限...


·工伤该如何认定 怎么认定工伤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职工人数不断增多,职工因公负伤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如果要进行赔偿,则认定工伤是关键的一步。那么,工伤该如何认定?对于工伤造成人身损害该如何进行赔偿?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工伤该如何认定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


·解聘赔偿金怎么计算?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没有产生重大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那么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解聘赔偿金,那么,解聘赔偿金怎么计算?我们给您做了以下回答。 解聘赔偿金的计算: (一)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少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少年?一项建筑工程做下来实属不容易,既要保质又要保量对一个施工队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考验,但是有许多关于建筑工程方面的规定和管理条例,这也是对一工程质量的保障,下面请看参照正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少年的相关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工程保修期是...


·其实劳动本身就是员工和公司之间相互合作的一种关系
      其实劳动本身就是员工和公司之间相互合作的一种关系,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并不是卖身契,因为有些劳动关系转换比较频繁的用人单位,面对频繁更换的劳动关系不检讨内部的管理制度上的缺失,反而对提出离职的员工百般阻挠,以各种借口就是不正常的给其办理离职手续。那么,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吗? 如果...


·辞职后公司要劳动合同吗?
      辞职后公司要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在离职时不需要上交公司。如有必要可暂交由公司人事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在劳动合同上加盖作废章。但是最终劳动者本人必须持有一份,并且用人单位自己那一份必须留存二年备查。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


·工伤事故中工伤残疾赔偿金谁来赔
      工伤残疾赔偿金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公司没有给职工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己赔付工伤残疾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


·劳动用工合同违约金怎么计算?
      劳动用工合同违约金怎么计算? 一、用人单位一方发生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违约金。 2、该法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外还有什么?
      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外还有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个人工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个人工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二人个人工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