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有的单位为了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仅仅与劳动者单独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那么像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只签试用期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

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2款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即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单独签定试用期合同。

单位通过合同约定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行为违法。《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逃避责任。

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符合一定条件后再行缴纳;仍然不能规避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补缴。

二、试用期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用人单位在正式聘请职员之前通常会约定一定的试用期限。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

1、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如果约定试用期的,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条中还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关于试用的期限,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另外,如果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必须合法辞退

《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三天内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5、试用期内需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3险一金是法定义务。由此看来,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应该改一改了。

6、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参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应当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可知,要是用人单位单独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话,那么该行为是违法的,试用期的期限就应当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时也不能免除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网站相关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


·赠与人如何履行赠与合同
      赠与人如何履行赠与合同 一、赠与人如何履行赠与合同 (一)交付赠与物并转移财产。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赠与物是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同时,还应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但是,赠与人的经...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包括哪些?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包括哪些?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


·传真签订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
      传真签订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 一、传真签订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 为提供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很多企业喜欢用传真方式签订各类合同,但是,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风险,最近看到的一起案件,就是因为使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从而造成败诉,因此,应当引起企业的注意。 1、部分企业...


·抵押合同生效时间该怎么确定
      抵押合同生效时间该怎么确定现实生活中,进行抵押是很常见的,尤其是在借款的时候,此时出借人一般都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抵押,以免日后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而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有可能会单独签订抵押合同,那这个抵押合同生效时间该怎么确定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抵押合同生效时间该怎么...


·多个合同放在一个诉讼活动中并案审理的条件是什么
      多个合同放在一个诉讼活动中并案审理的条件是什么?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自之诉。每个独自之诉包含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2、各独自之诉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3、具有相关联的各独自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辖。4、一个独自之诉起诉到法院后,其他...


·什么是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合同生效时间?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以受要约人表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要式合同,须双方依法定形式办理特定手续后,还必须交付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一、合同到期不续签写辞职报告会怎么样?
      一、合同到期不续签写辞职报告会怎么样? 劳动者要书面告知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 1、合同期满,劳动者可书面告知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注意不要写成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一般教材出版合同是和谁签
      一般教材出版合同是和谁签?教材出版合同是和出版社签订的,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


·表见代理与合同诈骗罪等犯罪行为能否共存?
      ?一、表见代理与合同诈骗罪等犯罪行为能否共存表见代理与合同两者不能共存的。行为人虚构事实、伪造证件与签订合同是一个连续的行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就是为了能够成功签订合同,实为一个法律行为,对同一个行为在民事和刑事上做出完全不同的法律判断,是十分不合常理的。二、何为表见代理《民法典》...


·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么意思?合同满足什么条件才会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所谓缔约行为能力...


·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