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身份问题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身份问题是什么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身份问题是什么(一)、国有企业改制员工身份转换的问题长期以来,国有企业采取的是低工资高福利政策,企业对员工实际承担了无限责任。员工进入国有企业,成为国有企业职工就意味着终身保障,生老病死、子女问题等都由企业负担和解决,从而导致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成为改制时“不是问题的问题”。如何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转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使改制后的企业对员工由无限责任变为有限责任,并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新型劳动关系是改制中关系到国有企业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果员工身份转换问题解决不好或处理不当,将影响整个改制工作的平稳顺利推进。(二)、国企改制后管理人员主体身份的界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后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在这些公司内管理人员的范围: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企业经理人员、企业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1、国有独资公司:国家仍为唯一的投资主体,公司企业仍为典型的国有企业,只不过改革了市场化运作模式,其管理人员仍然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所以其身份仍为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无疑仍应定性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2、国有控股公司:企业财产由国有股份控制,无论是该企业的管理决策人员的数量、级别还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投资方向,很大程度上都会受到原国企的影响,即由于国企的控股而使该合资公司的所有财产都受到原国企的控制,而原国企正是通过改制后留在合资企业中的原国企工作人员的职权来达到对合资企业的控制。改制后的原国家工作人员仍管理国有企业事务,因而其身份仍为国家工作人员。3、国有参股公司:企业财产并不完全由国企控制,企业性质也发生了改变。这部分财产是混合财产,并按各方投资比例来认定混合财产,因此这部分工作人员应具有双重身份,既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又具有一般企业管理人员身份,应视具体情况予以确认。(1)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以及作为股东代表的监事,是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因而其行使的是国家权力,从事的是国家公务,其身份应是国家工作人员。(2)其他管理人员接受的是董事会的聘任,其执行的决议代表的是董事会即企业、全体股东共同的意志与利益。这与作为股东之一的国家的意志与利益并不等同。因而他们代表的是企业的意志与利益,从事的是企业管理事务,不是“公务”,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由于其特殊性,对于职工身份改制问题需要格外重视,一旦没有处理好该问题,很有可能导致企业改制的失败,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新型劳动关系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同时,职工也需要密切关注此类问题,保护好自身的权益。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虽然大部分时候都是有受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但法律也是赋予了受伤职工个人申请认定的权利,因此要是用人单位不积极提出申请的话,出于维护自身利益考虑,受伤职工可以申请进行认定,但此时需要的材料可能就不太一样,那到底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


·劳动合同期没到辞职会有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期没到辞职会有违约金吗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


·工伤认定什么时间申请书
      在现实生活当中,其实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往往遇到的困难是比较多的,一方面原因是因为劳动者本身对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太了解。比如说在遇到工伤的时候,其实对工伤认定的时间是有所限制的,不及时的进行工伤认定,对自己是很不好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伤认定什么时间申请书? 一、工伤认定什...


·一、过了退休年龄农民工工伤待遇是否可以享受?
      一、过了退休年龄农民工工伤待遇是否可以享受? 退休职工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


·一、政府合同工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政府合同工可以随时辞职吗?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是不可以随时辞职的,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


·哪些情况可以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1.在培训服务期约
      哪些情况可以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仲裁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劳动仲裁证据种类包括哪些?劳动仲裁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涉及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一)书证。 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书信、文件、合同书、遗嘱、票据等。相对于其他证据种...


·工作中,只有在单位不按照法律的规定
      工作中,只有在单位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时,那么才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但是该怎么算双倍工资呢?我们想,可能很多人都不了解,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怎么算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主要是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


·在我国到底什么是劳动关系主体
      劳动关系当中最关键的就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其实也不能说我国有些公民不了解劳动关系,只不过从法律的层面上难以表述而已。就比如说针对劳动关系的主体问题,有一部分人员可能也比较模糊,在我国到底什么是劳动关系主体?但实际上,劳动关系的主体对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一、在我国到底...


·国家双休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一、国家双休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随时准备辞职的情况是怎样的
      随时准备辞职的情况是怎样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