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贿罪的主体包括了哪些人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顾国家规定,采取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这些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手段,实行不公平的竞争,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行贿罪。而构成行贿罪对犯罪主体也是有要求的,那一般行贿罪的主体包括了哪些人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须达到一定界限才能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针对正当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

例如:行贿人为了走私而行贿于海关人员;为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行贿于工商人员、技术监督人员;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学、招工、提职、农转非的条件而行贿于有关人员;为了减、免税而行贿于税务人员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人根据法律、政策符合条件,有资格,也应当得到某种正当利益,如招工、晋升、分房、办理某种手续等,但由于社会上存在着不正之风,一些人不给钱不办事,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得已送钱送物。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责任在受贿方。对方有这种行为的可以批评教育,但这一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这样规定,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打击面过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行为人若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则不构成行贿罪。

二、行贿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一)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

关于自首,本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因此,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通过上文的分析介绍之后,您应该知道行贿罪的主体其实也就是一般主体,不过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只能由自然人构成此罪,如果是单位实施了行贿的行为,此时构成的应该是单位行贿罪,而不是这里的行贿罪。应注意的是,构成行贿罪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认定虚假诉讼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虚假诉讼罪属于《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罪名,只能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并且不仅仅是自然人能构成此罪,单位也是可以构成此罪的。实践中,对此罪进行认定是很重要的内容,那么认定虚假诉讼罪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


·批捕之后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羁押期限要重新计算吗?
      一、批捕之后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羁押期限要重新计算吗?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立案侦查(并案),同时,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全案不受补充侦查时限的限制。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


·非法集资量刑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筹集资金在我国是一个非常正常的行为,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非法筹集资金的话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也就是我国刑法上所规定的非法集资罪,那么非法集资量刑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进行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非法集资量刑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刑事案件抗诉应具备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抗诉应具备条件有哪些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抗诉包括两种形式: 1、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


·犯罪未得逞与犯罪未遂相同吗?
      犯罪未得逞与犯罪未遂相同吗?犯罪未得逞是成立犯罪未遂的条件之一。关于犯罪未得逞的含义,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1)既遂行为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未完成犯罪行为。(2)既遂目的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3)既遂结果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犯罪行为未产生法定的犯罪结果。...


·刑事自诉人必须到庭吗
      不一定,一般情况下本人是可以不出庭的,但应该有代理人等;因为自诉案件要出示证据,对嫌疑人进行控告,必须有控告人在;另外,规定有: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


·故意杀人罪的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进行?
      故意杀人罪的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进行?1、从“证据不足”入和“罪疑从无”进行无罪辩护罪疑从无原则是指对犯罪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足的刑事疑难案件作出无罪推定的一项刑事证据原则,也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体现现代刑事诉讼价值客观要求的诉讼原则。新的《刑事诉讼法》 引入罪疑从无原则,给律师...


·单位犯罪起诉意见范文是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犯罪主体有单位和个人两种,在确定犯罪主体之后,就可以在书写起诉书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不同的主体的起诉意见书是不同的,对于单位犯罪,就需要按照单位犯罪起诉意见范文书写起诉书,然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单位犯罪起诉意见范文×公起字(19××)44号犯罪嫌疑人...


·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承担哪些责
      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承担哪些责 青少年犯罪,是任何人都不想见到的事情,但有时候又无法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犯罪必然会受到处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要受刑事处罚 现行刑法规定,已经年...


·共同贪污犯罪的条件包括哪些
      共同贪污犯罪的条件包括哪些 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那么法律中规定的共同贪污犯罪的条件包括哪些?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共同贪污...


·无原无故该判什么罪?
      报警,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无故打人达到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