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退休后判缓刑工资咋发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说起来,在我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纪通常都是岁数比较大的。因此,一般提到退休人员,您的第一印象就是老年人,老年人在退休以后的正常生活应当是颐养天年的,或者说寻找一些其他的兴趣爱好来丰富自己的生活。如果犯罪的话,那么肯定会对自己有影响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退休后判缓刑工资咋发?

一、在我国退休后判缓刑工资咋发?
工资待遇是正常发的,没有影响,因为已经退休
二、缓刑结束后工资怎么定?
在政府颁布的相关明文条例中,对于缓刑结束后工资怎么定,不同的企业单位所采取的处理措施是有不一样的,但却共同遵守最基本的要求,不应有社会排斥的现象存在。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工资等,表现不好,予以开除”。
三、判处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二)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三)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我们可以看出,退休以后如果被判处缓刑的话,那么工资待遇其实是正常发放的。但是在这里指的是国家公职人员,因为这个国家公职人员一般情况下才会有退休金,但是如果是普通员工被判处缓刑的话,有可能会面临被用人单位解雇的危险。



·下班二十分钟发生的事算不算工伤?
      下班二十分钟发生的事算不算工伤? 一、下班二十分钟发生的事算不算工伤? 如果是下班途中发生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用工合同违约赔偿金的情况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用工合同违约赔偿金的情况 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要支付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


·一、劳动派遣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一、劳动派遣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是什么?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试用期有没有工资,试用期间有工资吗?
      找专长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损害赔偿律师 在很多劳动者心里试用期就相当于做白工,白白的被差遣却拿不到薪水,那么试用期到底有没有工资呢,按照法律其实试...


·广东省临时工管理办法
      其实现在中国已经没有了所谓的临时工的说法了,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都可以认定为临时工,不过,我国对您口中的临时工还是做了相关规定来进行保护的。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广东省临时工管理办法,供您阅读。 广东省临时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一、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1、检验标准 (1)门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划痕、碰伤; (2)门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 (3)门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应饱满; (4)门制作的允许偏差:门框翘曲允许偏差为3mm,门扇翘曲允许偏差为2mm;门扇的表...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条件有哪些
      有的人将申请工伤认定想象的很简单,在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贸然提出认定申请,导致申请不被受理或者最终结果不满意。其实进行工伤认定是很复杂的,首先要知道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条件都有哪些,如果不符合条件,自然申请都得不到受理。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条件有哪...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补偿吗?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补偿吗 没签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从工作的第二个月起至一年内的双倍工资,一般计算11个月的工资,另外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一般而言,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算作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可以通过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来解除合同,那不是问题的关键。经济补偿...


·骨折工伤赔偿认定规定是什么
      出了工伤之后首先应当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可申请工伤赔偿。具体流程如下:向办理机构申办工伤赔偿,办理机构是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案例介绍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案例介绍 一、劳动争议案件案例 杨某于2008年3月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工作期间,食品公司没有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6月24日,杨某以食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食品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


·职工工伤伤残证待遇
      职工工伤伤残证待遇,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应当享受本人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待遇标准是本人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待遇按照本人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待遇标准按照本人21个月工资,伤残五级按照本人工资18个月标准,六级伤残标准本人16个月工资。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