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其实在日常的建筑工程在修建完成以后,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针对房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其实在日常的建筑工程在修建完成以后,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针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措施可以说是非常多的,正是因为在如此高如此高度的关注之下,现如今的房屋质量基本都是可以过关的。在这其中建筑房屋在修建完成以后,还会出具一份房屋质量保证书。在下文中我们将详细为您介绍天津市房屋质量保证书的内容是什么?

一、房屋质量保证书的定义

房屋质量保证书又称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承担维修、补修的责任。

二、天津市房屋质量保证书的内容是什么?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三、房屋质量保证书的意义

鉴于房屋的特殊属性,为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住宅质量进行了专项规定,要求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定期限的保修责任。

四、房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质量不合格的,可以采取下列途径解决:

(一)实际履行—修复

在商品房买卖中,因为主体质量问题,开发商违约以后,实际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较小,如果通过加固等措施能够修复的,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也称继续履行。

(二)解除合同—退房

在实际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较大,不能通过加固等措施能够修复的的办法解决问题的,也就是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买受人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主张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修复)还是解除合同(退房)的,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退房),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开发商承担退还全部购房款、赔偿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违约金、惩罚赔偿金等法律责任。违约金是由合同当事人预先约定的,在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与履行行为之外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四)侵权赔偿责任

商品房的侵权责任,就是因商品房质量不合格,发生事故比如倒塌、脱落、塌陷、漏水侵蚀腐朽、等等而致人损伤或致物损害的,受害人或购买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我们可以看出,天津市房屋质量保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以及使用寿命的担保和其他相关的事宜等。在保证书当中要有所交代,保证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房屋质量不合格的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相关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要求员工购买本公司的保险合法吗?
      应聘到保险公司上班,被要求购买公司的保险,冲个“开门红”,怎么办? 强迫员工投保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因为保险除了社保是国家法律强制性保险,其他都是商业保险,肯定是交易自由的。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相关规定,双方主体应该是交易关系,应该是平等的。公司跟劳动者,不能用限制劳动...


·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作为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候,无可避免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是享有一定权利的。但很多人身为劳动者却并不知道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劳动者具体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


·离婚返还聘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离婚返还聘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返还聘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一、单位工伤备案什么时候做?
      一、单位工伤备案什么时候做?职工发生工伤之后,首先要做的就是工伤备案,以便于后面的工伤鉴定等流程进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书面备案。用人单位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备案的,应先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参保分中心...


·试用期过后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试用期过后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在试用期结束后公司才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阖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


·应聘欺诈法律风险提示
      应聘欺诈法律风险提示 一、招聘公司可能遇到的应聘欺诈情形 1、应聘者未如实告知年龄、健康、资格等情况; 2、应聘者伪造各类证明文件; 3、应聘者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应聘者采取其他方式欺诈用人单位。 二、应聘欺诈的法律风险 1、应聘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


·劳动合同签了公司毁约怎么办?
      劳动合同签了公司毁约怎么办?劳动合同签了公司毁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


·工厂入职协议书是怎么样的?
      每年的暑假都是毕业大学生的求职时间,有很多人不录取,也有很多人没有被录取,被应聘单位录取的新员工就需要签订入职协议书,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入职协议书就相当于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那工厂入职协议书是怎么样的?我们为您提供了相关的内容,仅供您参考。 工厂入职协议书 甲方:...


·怎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双方都签字盖章,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合同成立之后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生效,实践中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那么该怎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由两大类,《劳动法》第18条规...


·工业气体产品购销合同有哪些
      工业气体产品购销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工业气体产品购销合同注意事项 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签订购销合同应当注意以下要求 ...


·工作岗位上突发性急病算不算工伤
      工作岗位上突发性急病算不算工伤?工作中突发疾病一般是不算工伤的,但是在工作中因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