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强奸罪缓刑条件有哪些,强奸罪的量刑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缓刑是刑法中一种强制制度,适用缓刑的罪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才可执行,而且很多犯罪行为是不能适用缓刑的,那么强奸罪缓刑条件有哪些?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强奸罪缓刑条件有哪些?
1、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而且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不是累犯。
二、强奸罪的量刑
强奸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传统犯罪,在中国刑事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出现了诸如婚内强迫性行为、女性强迫男性性行为等诸多新情况,因此,有必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强奸罪。本网站为您提供参考: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2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3、主体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强奸罪的罪犯只有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是累犯,没有社会危害性了,才可能适用缓刑。但是强奸罪的量刑起点都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适用缓刑是很少发生的。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我们建议登录网站咨询专业律师。



·犯罪中止特征都包括了哪些
      犯罪中止特征都包括了哪些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的时间性,是由中...


·走私罪和逃汇罪的区别是什么
      走私罪和逃汇罪的区别是什么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紧密联系在一起...


·中国对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中国对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刑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又出售定什么罪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又出售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虽然走私和出售是不同的犯罪。但是,对行为人既走私又出售的,二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本着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按“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


·刑事羁押期限折抵刑期规定是什么?
      刑事羁押期限折抵刑期规定是什么?刑事羁押期限折抵刑期规定是羁押期限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折抵刑期。在判刑之前,若是犯罪分子有先被羁押,即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那么拘留期间或者逮捕期间的时间,在判刑之后也是会计算在刑期内。根据有关规定,以下的刑罚拘留期间的时间都计算在刑期内:1...


·浙江省故意毁坏财物罪标准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浙江省故意毁坏财物罪标准量刑是怎么规定的?浙江省故意毁坏财物罪标准量刑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1、客体要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2、客观要件非法制造、出...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假冒伪劣产品对社会和人们的身体健康都有严重的危害,所以国家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也是非常严厉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金额有5万元的时候就构成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那么我国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司法解释是什么,为您解答。 ...


·对于盗窃金额达到多少立刑事案件
      一、对于盗窃金额达到多少立刑事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盗窃数额较大,即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即可立刑事案件。但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立刑事案件的“数额较大”标准可能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


·故意伤害罪是否告诉才处理
      故意伤害罪是否告诉才处理?轻微的故意伤害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其中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


·刑诉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是十分重要的,他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从而影响着犯罪嫌疑人被判刑程度的深重。因此要进行刑事诉讼案件的律师必须清楚刑诉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对普通百姓而言,了解刑诉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可以帮助自己保护证据。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可知,刑诉法证据有以下八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